股东撤资协议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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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撤资协议的生效条件是签协议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撤资协议书中的条款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条款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并且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至于撤资协议书的详细条款,要根据撤资的具体情况才能分析。
股东撤资协议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一、股东撤资协议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股东撤资协议怎么写?

撤资退股协议

甲方:

乙方:

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是先由xx个人成立,后由xx转让部分股份给xx,即公司现是由xxx和xxx两位股东组成,即甲乙双方合资创办,甲方占股份总额65%,乙方占股份总额的35%

现乙方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提出退股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并将股份转让给甲方,由甲方自行处理。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返还乙方人民币元整($:)。

2、乙方退股后,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

3、本协议签订后,公司盈亏材料货款账务往来及工地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与乙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乙方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交回公司向其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与甲方交接好与公司有关事情,

乙方退股后不得带走公司内部资料和信息,不得诋毁公司。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日月

三、股东撤资的方式有哪些?

1、股权转让;

2、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3、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撤资的方式非常多,如果股东撤资,那么在签完股东撤资协议之后,公司还应该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股东要注意,股东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未跟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不能随便撤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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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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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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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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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起诉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代表起诉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直接提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提讼。
5、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讼而已。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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