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清贷款后他项权证最后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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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还清贷款后他项权证最后一般都是给房管局的,在还清贷款后可以根据他项权证以及结算清单到房管局领回房产证,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房产局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注销。
还清贷款后他项权证最后给谁?

一、 还清贷款后他项权证最后给谁?

还清贷款后他项权证最后一般都是给房管局的,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他项权证的办理流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事须知

以独用宗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抵押担保主合同;

5、抵押合同。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需要明确的是,在他项权证到期或者被注销之后是要被房管局进行回收的,申请人一般还需要提交规定的材料,经审查后如果符合他项权证注销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合法的办理,另外在办理注销后是可以直接领回房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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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去办理他项权证,我不知道应该带多少钱去合适,有谁清楚办他项权证要多少钱吗?麻烦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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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担保法,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二、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我买了一处住房,没更名,咨询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延边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麻烦告知。
[律师回复]
一、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好请律师代理或介入并要对合同进行公证,确认其法律效力。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因此建议消费者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样购房者就有充分的主动权与开发商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完全平等的协商。
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此外要核对一下卖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事业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购房者在建筑面积约定时仅仅用多退少补、按实结算来约定面积问题时容易产生纠纷。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也要将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填上。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法规,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可以不承担增加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面积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将建筑面积减少部分的价款退还购房者。
五、买期房要约定资讯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购房者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为避免尴尬法律状态,购房者不能接受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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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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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办理了他项权证后交给谁?
房产是重要的不动产,持有房产的产权人,可以将其抵押出去,这样银行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发放贷款。在办房产抵押登记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份他项权证。那么,借款人办理了他项权证后交给谁?这个证是由放款机构持有的,借款人办好后,应该交给银行,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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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找了份工作,明天要去上班,听说明天去了要体检,有谁知道入职体检项目具体有哪些?为何有此要求?
[律师回复]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单位都要求入职体检。想要入职体检顺利进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在体检前做好准备工做是很有必要的.入职体检是企业为了自身生产和集体活动保障绝大多数人健康利益的基本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传染性疾病。入职体检不能反应出自身健康水平。
对于入职体检人们一般需要了解清楚,体检前的注意事项,以免体检不合格。另外,还需要了解清楚体检流程和体检的合格标准等。
预备体检编辑
现在有不少入职的员工,都需要在正式上岗前做一次常规的健康检查。而往往,岗前的入职体检却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例如,最近一名即将成为小学教师的师范学校毕业生在入职体检中被查出疑似肺结核,进一步检查诊断为陈旧性肺结核。如果是活动性肺结核,一时难以治愈,这名毕业大学生的工作很可能因此泡汤;一名考上交警岗位的准公务员因裸视力未达标而被刷下来,如果能早一点发现进行对症治疗,他现在已经成功走上工作岗位了;一名商贸专业毕业生在入职体检项目中检出尿蛋白异常,进一步检查诊断为慢性肾盂肾炎,已出现肾功能衰退,目前依靠血透生存,工作自然也没戏了…… [1]
等等等等这些事件,都充分的体现了入职前预备体检的重要性,由此,体检中心主任蒋永宝建议,求职者应聘前不妨先做一次预备性的健康体检,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一旦发现严重的疾病,求职者也 1)一般检查
  首先员工体检需要检查一般检查,其中包括身高、体重、体重指数、视力(左眼)、视力(右眼)、辨色力、血压。
  2)内科检查
  员工体检也不可以忘记内科检查,内科检查项目包括:呼吸频率、肺部听诊、心率、心律、神经反射、肝脏触诊、胆囊触诊、脾脏触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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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他项权利证给谁?
房产证是给住户的,而他项权利证是给银行的,一般情况下,在房产按揭贷款的时候,房产证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办理,并抵押在银行进行放款,但如果办理了他项权证的,则可以取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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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有谁清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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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他项权证给谁持有?
房屋他项权证给都是给银行持有,也就是抵押权人持有,但他项权证是由房管部门办理,只有办理成功了之后才能到银行办理放贷的手续,只要等自己的贷款还清了之后就可以对此证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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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按揭贷款买的房子,现在比较缺钱,所以又想要去抵押贷款了,有谁清楚他项权证能办几次吗?
[律师回复] 他项权证不能多次办理。
1、他项权一般指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他项权证有效期间不可以自己变卖抵押物,除非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办理登记为要件。因抵押物抵押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私自变卖时在登记部门不能办理过户,从而也不能私自变卖。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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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你好,朋友在一个工程队里工作,问一下有谁可以提供一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最新版本
[律师回复]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和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2017年5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36号,发布了最新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 现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26-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责任制度、项目范围管理、采购与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设计与技术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绿色建造与环境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管理、沟通管理与协调、风险管理、收尾管理和管理绩效评价。
新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在多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加强了项目管理的要求,特别是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建立了规范和标准,将会大大地提高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图片1为了让广大从业人员尽快了解新规范的具体内容和行业政策,进一步加强招投标、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应对风险意识,我中心决定举办2017最新国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与业主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高级专题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一、会议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解读及应用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区别;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修改起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办法;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修改起草的重大调整和补充;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修改起草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实施后企业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
7、典型案例分析;
(二)业主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及风险防范
1、业主方对施工项目的管理策划及其风险考虑;
2、业主方对施工项目管理目标及控制流程的识别与确定;
3、施工项目不同管理模式的业主选择方法;
4、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策划与方案选择;
5、项目管理规划与项目配套策划;
6、施工项目招标采购实施与评标管理;
7、施工项目招标、合同履约与工程结算的一体化集成;
8、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与施工技术文件风险的规避方法;
9、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造价管理的集成化方法;
10、工程反索赔、签证、变更、合理化建议的结合管理;
1
1、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境、进度的监督方式;
1
2、工程验收与工程结算实施的风险考虑;
1
3、工程正面风险的利用与负面风险的规避方法;
1
4、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与沟通方式的集约化;
1
5、项目标准化管理、信息管理与综合管理的集成;
1
6、项目知识管理与管理提升;
(三)新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适用与对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防范
1、新规范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影响;
2、新规范关于采购与投标管理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招投标风险;
3、新规范关于风险管理的规定与合同风险分配;
4、新规范关于项目管理责任制度与合同对于项目经理要求的风险;
5、新规范关于设计与技术管理的规定与合同设计风险;
6、新规范关于项目进度控制的规定与合同进度管理风险;
7、新规范关于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与合同质量风险;
8、新规范关于项目成本控制的规定与合同价格与工程变更的风险;
9、新规范关于绿色建造与项目安全控制的规定与合同HSE风险;
10、新规范关于项目生产要素管理的规定与合同工程设备、材料、工艺等风险;
1
1、新规范关于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与项目竣工验收风险;
1
2、新规范关于项目回访保修的规定与项目竣工验收风险;
1
3、新规范关于收尾管理和管理绩效评价的规定与项目维护运营风险等。
二、培训对象
各地政府建设项目监管部门、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各业主单位从事基建、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各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中、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等。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2018年05月11日—17日(11日报到) 昆明市
2018年05月25日—30日(25日报到) 长沙市
2018年06月08日—13日(08日报到) 哈尔滨市
2018年06月22日—27日(22日报到) 青岛市
2018年07月12日—17日(12日报到) 大连市
2018年08月03日—08日(03日报到) 西宁市
2018年08月24日—29日(24日报到) 贵阳市
2018年09月13日—18日(13日报到) 成都市
2018年10月18日—23日(18日报到) 重庆市
(备注:后续培训时间地点安排的话咨询周震:13121604601)
四、授课专家及培训方式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编写的有关专家现场授课,结合经典案例和实例分析,并进行现场答疑和互动交流。
五、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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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他项权证谁给出?
法律规定他项权证由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给出,一般是可以由当事人按照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银行审批、办理登记的程序来办理的,他项权证的办理和登记是需要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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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您好,我朋友前段时间在出差的途中,朋友开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了,现在申请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请问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谁项目是什么有人知道吗?、
[律师回复] lt;lt;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gt;gt;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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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怎么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债务怎么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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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偿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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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构成要件
(一)清偿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债务怎样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构成要件
(一)清偿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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