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类型分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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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概念上看,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权益受损之后、可以向法院起诉、且并没有丧失胜诉权的期间。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俗诉讼时效以及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类型分别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类型分别是什么?

1、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发受理,而不能裁定顺起诉。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告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不管是一般、特俗、亦或者是最长诉讼时效,主要是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一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对于权利人来说,其败诉的可能就增加了。义务人在被起诉之后,可以结合相关法律判断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若是届满,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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