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执行罚息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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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这个逾期执行罚息司法解释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逾期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已经约定好赔偿损失的具体办法则按合同规定的来履行,当然这个加倍计算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包括了其他利息的。
逾期执行罚息司法解释是什么

逾期执行罚息司法解释是: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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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几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综上所述,这个逾期执行罚息的话其实就是针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履行日期过期的话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支付预期的利息的,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的话不代表不需要支付只是说要按照逾期执行罚息司法解释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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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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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怎么消除自己的信用污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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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持续刷卡刷新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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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长期债券,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或每半年按票面利率支付持券人利息,到期时归还持券人本金。
我国最早发行的息票债券是1996年第六期记帐式国债。其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是
1
1.83% ,每年6月14日支付利息。最近发行的息票债券是2002年4月发行的记帐式国债,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为
2.54% ,每年4月18日支付利息。
其中:
P为债券价格,单位:元/百元面值;
C=票面利率(年%)×面值(元/百元面值);
为买方收益率,单位:年%;
为买方自买入至持有债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数,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计算;
为从买方自买入结算日到下一个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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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P=息票债券价格
C=年利息支付额
F=债券面值
=据到期日的年数
对于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的息票债券,我们有下面的结论成立:
1、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平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等于息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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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中止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解释中止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中止执行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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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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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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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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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提存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执行局提存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局提存是什么意思
所谓提存,就是指债务人与现在提存账户里面预留的一部分用来清偿自己的债务的一部分资产。这一程序往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充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一、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的执行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具有导致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提存之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由提存受领人享有,其风险责任和孳息也依据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对此理论界还有不同的看法)。
1、如果此时受领人就是被执行人,那么提存标的就应视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受领人具有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资格而其为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时,应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强制执行此提存标的。并且执行可以及于提存标的物的孳息,当然应当扣除提存的费用。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即《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这种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3、在此情形下还可能发生受领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没有领取提存物的情形,即根据《》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不同于《提存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年”的期限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无人领取提存物的情况应作为上述第一种情况的特例,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提存物申请执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对下落不明人财产代管的规定,应该可以对提存物强制执行。但是,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受领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限,则不应再对已经上交国库的提存物强制执行。
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的执行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这种提存一般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为了保证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由后履行方将合同对价提存于公证处。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符合合同规定后,提存标的物即由先履行合同方领取。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其无权领取提存物。
1、如果此时受领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只有在受领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后,其才享有领取提存物的资格,此时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提存物,则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强制执行。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在先履行合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存申请人享有取回提存物资格的前提下,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取回提存物,则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物强制执行。
对于提存的执行程序会因为提存的账户的不同性质而有所不同。大家可以有自己的判断选择哪一种提存方式,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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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  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到社会上去,但却是附有条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回到社会上去,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而监外执行则是为了解决犯罪分子某些特殊情况,诸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一旦妨碍在监内执行的因素消失时,如果刑期未满,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须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的。它只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却可以适用于被判处较长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缓刑则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它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的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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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假释虽然形式上也是解除监禁回到社会上去,但却是附有条件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假释保留有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地回到社会上去,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
(2)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假释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而监外执行则是为了解决犯罪分子某些特殊情况,诸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一旦妨碍在监内执行的因素消失时,如果刑期未满,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须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的。它只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却可以适用于被判处较长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缓刑则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它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4)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的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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