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期被告怎样抗辩?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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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过期被告可以在答辩状或者是在庭审过程当中提出答辩的意见,如果说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核,确实说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情况之下,那么是会采纳被告的抗辩的意见,也就是不能够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诉讼时效过期被告怎样抗辩?

一、诉讼时效过期被告怎样抗辩?

诉讼时效过期被告可以在答辩状或者是在庭审过程当中提出答辩的意见,法院会首先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经过审查,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而当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负举证责任,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当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负举证责任,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案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是可能对于诉讼时效方面中断终止以及经过的规定,并不是特别了解。一般情况下发生了民事方面纠纷的话,都是属于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的话,在庭审过程当中可以提出抗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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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怎么办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处理方法如下:法院先审查被告所提出抗辩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法院经审查被告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以及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可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属于民事法律事件的一种,它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自身权利为依据,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产生的后果是阻止了当事人所享有的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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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时效抗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情况。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分类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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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如何进行?
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处理方式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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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应该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应该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需要写一份诉讼时效抗辩申请书,交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进行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应该如何提出:
1.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均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如何认定?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情形,出现这四种情形之
一,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种情形分别为: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适用其规定。
二审期间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吗
[律师回复] 对于二审期间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期间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吗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公布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四条,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规定。
“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上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最高民二庭负责人说,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因此,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原则上,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一般不予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二审续审制,即
第二审承接
第一审继续进行审理。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进一步陈述案件的事实,可以对一审未尽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这位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除外情形,即义务人在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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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过了诉讼时效怎么抗辩
在欠条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之际,债务持有方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实施)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期限已届满的辩护。若欠款人主张其拥有这一辩护权,他们便可主张出债权人现如今发起诉讼已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据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欠款人有权利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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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规定也与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性权利,义务人在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还应指出的是,在义务人无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因此,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义务人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原则上,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
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二审续审制,即
第二审承接
第一审继续进行审理。二审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进一步陈述案件的事实,可以对一审未尽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续审制更多地体现了对实体公正功能的追求,也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率。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除外情形,即义务人在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不应任由义务人突破审级限制,不应对当事人基于诉讼时效抗辩权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支持;同时,当事人基于其他再审事由获得支持进入再审后,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也不应予以支持。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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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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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如何抗辩
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向法院进行抗辩,一般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问题,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处理,若无法进行协商的,或者协商不成的,则可以进行诉讼处理。超过诉讼时效如何抗辩,可以看看下文了解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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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二)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例如,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帐。乘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行合同,此时可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先履行。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谁也不愿先履行,卖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买方验收后,银行将款项拨付卖方。合同按此顺序履行。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后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八千吨大米,尚欠二千吨,买方应当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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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答辩状怎么写
关于诉讼时效抗辩的答辩状也应该居中先写标题,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和答辩事由,正文当中的答辩理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写,如果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要表明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和理由,结尾是答辩人的签名,答辩日期和法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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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件提要:  经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原告专利中的隐蔽瑕疵被发现,而该瑕疵足以导致原告的专利彻底丧失专利实质性条件。因此,被迫撤诉成为原告唯一理性选择。被告终因万般无奈下对律师专业化需求的选择,帮助其得以从侵权诉讼中顺利脱身。  律师提醒: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是一件非常专业、复杂的事情。专业律师可以从司空见惯的材料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并深入挖掘、多维解读,从而可以改写案件的胜败输赢。  案件纪实:  原告投入数百万元研发费用,先后申请了20余项专利。2008年爆发了80年一遇的金融海啸,2009年引发全球经济危机,国内家纺行业销量因此明显下滑,原告利用市场调整洗牌这一时机,重拳出击,在义乌、杭州、南通、上海等地,出其不意一口气打了十几个专利维权官司,而且大获全胜,无一例败诉。  在原告强大的专利攻势下,上海奉贤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恒发日用织品实业有限公司等在上海滩一一折戟沉沙,专利侵权诉讼均告败诉!  针对原告的大规模侵权诉讼,上述某被告委托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两次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审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并案审查后,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第82P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原告专利有效。  随后不堪侵权困扰的深圳市恒发日用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心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分别对原告专利再次申请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审查,并案审查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9日再作出第130P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终维持该专利有效!  至此,原告专利经过了五轮专利无效审查,过关斩将,最终被维持有效!因侵权无法回避、涉案专利无法无效的情况下,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宽翼家纺有限公司被迫同原告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每年几十万元人民币。其余厂家则选择接受停止侵权、赔偿专利费用的判决。  一路凯歌高奏的原告将专利战火烧到了广东,深圳一家家居公司被迫卷入到专利侵权诉讼中来。不甘心承担侵权恶名的被告,经辗转介绍找到了笔者,并委托笔者同原告进行幕后交锋(该公司尚未被追加到诉讼中来,但案件一旦败诉,其不利后果将由该公司承担)。  笔者仔细研究了全部的卷宗材料,调取了原告涉案专利数轮无效的审查结果,以及原告历次诉讼的司法审判意见,笔者认为被告此次凶多吉少。被告若想脱身,唯有将原告专利彻底摧毁,但摧毁原告的专利又谈何容易啊,毕竟原告之前的对手也不是庸庸无能之辈啊。  笔者一边指挥惠邦诉讼团队做常规检索分析,一边对原告的技术研发背景展开全面的调查、分析和研究,笔者隐隐感觉常规的检索分析可能不会奏效,原告之前的对手肯定下了很多功夫,但结果均以失败而告终。也许,摧毁原告专利可能还需要一点来自天籁之外的灵气吧。  时间一分一秒的流逝,半月时光悄然而逝,笔者的工作还是毫无进展。  2011年4月的某一日,笔者静坐沉思案件对策的事情。突然笔者灵光一现,遂匆匆打开电脑检索、查阅,奇迹出现啦!在全球浩瀚的专利文献中寻找有价值的对比文件就如同在茫茫大海中捞针,但是笔者却捞到了足可以摧毁原告专利的“神针”!。  为减少双方直接正面交锋的成本支出,降低对抗风险,实现我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笔者没有去提专利无效申请,而是向我委托人提出了另一解决方案:笔者正式转到台前,出面向原告陈明利害,以提请专利无效为筹码说服原告即刻无条件撤诉!  2011年5月,经过多次沟通,原告遂正式向人民提出撤诉申请,我委托人终于从该专利侵权案中脱身而出。
不安抗辩权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熌嗽萃b男谢蜓悠诼男兄?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先履行方恢复履行后,如何计算履行期限?是按原定期限履行还是按重新确定的期限履行,我国合同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仍按原期限履行,先履行方往往会迟延。因中止履行是合法行为,意味默示允许先履行方得到一段延长时间,因此应当排除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时间,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然而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也有缺憾,这主要表现在赋予先履行方解约权的同时,并未规定先履行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后履行方默示毁约时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额,不能以后履行方的履行期到来时的价格作为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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