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正式明确的实施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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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现在已经正式实行了袭警罪。在人民警察刑事执法权时,如果有犯罪分子用暴力的手段来袭击人民警察危害人民警察的身心安全,这个更加严重的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权威,所以袭警罪已经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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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袭警罪正式明确的实施了吗?

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确定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袭警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必须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关于袭警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人民警察执法代表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暴力袭击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的,既妨害了国家正常社会管理秩序,还可能给执法的人民警察人身权益造成危险或者侵害。

2、袭警罪的客观方面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处罚

3、袭警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属于自然人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有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带头或者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妨碍警察执法的行为,应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袭警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形态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5、关于袭警罪的刑事责任条款:

根据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犯袭警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致人轻伤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与本罪相同,以袭警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国家维护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但如果造成警察重伤、死亡的,则显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之所以要实施袭警罪,就是为了维护人民警察的身心安全,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在人民警察办案时,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对人民警察实行偷袭,不仅会对办案的结果造成影响,更加会对人民警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偷袭警察是属于严重违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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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实施技能工资根据战略确定核心技能。企业的核心技能是那些为了达成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企业的员工所必须具备的技能,企业要有一个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并根据分析确定企业的未来人力资源发展战略。通过对发展战略的确定,明确员工在他们特定的工作领域中要想有效率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技能,即企业的核心技能。企业能够获得或开发所需的技能。技能工资制应该跟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结合在一起,技能工资制本质上也是一种开发性的薪酬管理方案,作为一种激励的机制和方法,要求企业能在人力资源开发上提供支持。这里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企业能够注重对员工技能的开发,比如观念上能把发展员工的技能作为获取竞争优势的来源,能把员工作为企业最大的资源,而不是把教育和培训单纯的作为成本;二是企业能够通过招聘吸引并甄选出具备企业所需要的技能的应聘者,或者更重要的是具备学习能力而且愿意学习的应聘者;三是企业有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员工的这些技能,这包括企业的培训预算、企业能够获得的学习渠道、企业的培训能力等。企业能对员工获取的技能进行标准测评。企业定期对员工技能等级的测定可以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员工获得的技能证明,主要是员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企业培训、全国的技能比赛等形式获得的技能证书;二是企业定期通过举行技能测试、技能比赛等测定员工的技能水平;三是企业通过员工的工作产出评定其技能水平,如对程序开发员工作结果的评定标准有:编程的效率、代码的准确度、返工率、程序的复杂性、程序的市场效益等。企业有根据技能测评设置的激励系统。激励分为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内在激励的措施有:对员工获取的技能进行公开的承认和表彰、根据员工的技能水平给予员工相应的发展机会。外在激励是企业基于技能测评而设计的薪酬决策,即根据员工的技能等级付给薪酬或者提供晋级,而不是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或职位。技能工资可能更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因为他们可能在提供培训机会和支付高额培训费用中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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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了吗?
[律师回复] 关于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按照新《办法》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据介绍,采暖期起止时间是根据国家相关规范以及本市30年的气象资料,以日平均气温5℃为标准确定的。一旦出现极端天气情况,在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临时调整采暖期。今年3月12日,市政府为应对低温天气,将采暖期延长了7天,加上去年11月提前供热15天,本采暖期前后共延长22天,为本市有史以来最长的采暖期。  对于采暖季的室内温度标准,在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明确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对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的最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采暖设计温度标准为18摄氏度。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将根据天气调整,采暖季室内温度要与国标接轨,分户采暖房屋可少缴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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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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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之前,是不是应该书写一份合什么的,请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审核应始于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的签订具有特殊性。凡属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均需经历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中标(承诺)、签订合同等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笔者认为施工合同的审核应始于招标文件而终于施工合同。
  
二、力争使用示范合同文本
  由于施工合同涉及内容甚多,如使用自制文本,容易出现缺款少行、约定不全等现象。如若自制文本由建设方起草,还易出现加重施工方责任与义务的情形。为此,我们应当力争使用示范合同文本,以尽可能地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同时,在使用示范文本中,我们还应注意:
  
1、宜用打印字体。施工合同常常一式多份,即使使用了示范文本,第一部分的协议书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仍由大量空白处需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列。如用手写填列,万一因书写不一而使表述不一,则极易导致争议。在笔者曾审核的施工合同中,发现一些手写字体,形似行书,难以看清,而字不明,则其意又如何能清?!故应采用打印字体,使之所填内容字迹清楚、表述一致。报上曾载买卖合同一案,付款方式应为“货到付款”,但因书写不清楚,导致“货”字恰似“贷”字。买方认为应是“货”字,现货已送到,卖方即应付款。卖方则主张应为“贷”字,现款未贷到,故虽已收货,但未予付款并非违约,最终双方对薄公堂,真所谓一字关系千金。
  
2、正确理解并使用“三款”
  示范文本中,设有“三款”。即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为此,我们应首先理解“三款”之含义。通用条款系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专门适用于某一具体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条款,其需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并可对通用条款予以修改、补充或者具体化。通用条款中约有四十多处内容需在相应的专用条款内予以具体约定;补充条款(见专用条款47条)则是双方对工程未尽事宜或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可以说,“三款”层次分明,既相互联系,又各不相同、各有其用。在笔者审核的施工合同中,常发现未能正确使用之情形,下举两例:
  例
一:关于发包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专用条款3
5、1条是指如果发包方违反约定支付“三金”(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其应承担的具体并量化的经济责任,它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加以填列。但在不少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却表述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此显然不当。因为在相应的通用条款中,只规定了发包人不按约定付款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内容或者说数额需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加以约定。故“按通用条款执行”之约定,实质等于没有约定,其后果是作为施工方,放弃了发包方在违约付款时应承担的责任。
  例
二:专用条款3
9、1条,是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一些施工合同也往往表述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或“依据法律规定”。在相应的通用条款中,已经列明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但该通用条款仍许可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将风、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自行约定为不可抗力。如未予约定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这些情形,这些情形就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此显然也对施工企业不利。
  
3、把握好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有别于其他种类合同的特殊之处,便是组成合同的文件较多。对此,通用条款2.1条已予列举并指明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可予另行约定,亦即专用条款可以对通用条款中所列进行增减并可调整解释顺序。如一旦约定明确,则履行中必须依此而为,即当组成合同的文件对某一事宜都有约定但含义不一时,将依从排序在先的文件解释;当排序在先的文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应依排序在后但约定明确的文件解释。当然,如系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则任何组成合同的文件,均不能有违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以,在签订合同前,我们应当确定组成合同的文件到底有哪些?然后确定这些文件的解释顺序,使组成合同的文件形成内容不遗漏、解释有排序之有机整体。
  
4、不宜留有空白(格)之处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均需当事人填列内容。在笔者已审核的送审合同中,发现有不少空白(格)之处未予填列,此显然不妥。一旦有人私下单方予以填列,便会形成一方之合同上为空白,另一方合同上却填列有内容,或者原来的空白(格)之处均填列了内容,但意思却相异之情形。倘此,事情就会变得相当麻烦,甚至会对有一方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仅在我公司所涉施工合同诉讼案件中,发现作为证据的合同,其空白(格)之处被私下单方填列的事例已非一起,导致案情变得复杂且对我公司不利。故当合同正式签订时,不宜留有任何空白(格)之处,对确实无需填列内容的空白(格)之处,宜用文字或其他形式加以说明,使之再予填列成为不可能。
  
5、合同装订亦应予以规范
  我们签订施工合同使用的示范文本,有的使用单位采用自己打印示范文本,填列内容后用钉书机加以订合成册,有的补充协议亦是如此装订。这样装订虽然简便省时,但客观上却留下了轻轻松松、不留痕迹就可换页之隐患。而一旦被擅自换页,后果就可能会非常严重。实践中,合同被换页甚至被调包的事例并非没有,这应当引起我们的警示。为避免换页现象的发生,最好能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如采用自己打印示范文本的,因其页数较多,可送外加工成册或自己用胶水将每页固定成册。如未使用胶水的,则至少应在每页签上双方经办人员的姓名或盖上特定的印章。对于页数不多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协议,则也可在页与页之间加盖骑缝印章。
  
三、约定时务求全面、准确
  在对合同所涉事宜进行约定时,应务求全面、准确。所谓全面,就是该约定的事宜不可遗漏,因为一旦遗漏而在合同履行中再予约定,极易困难重重,甚至可能会因再约不成而致合同继续履行不成。所谓明确,亦即表述应当明白、确切而无歧义。下举数例:
  例
一:笔者曾在审核某一安装施工合同中发现,合同关于保修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余款5%在质保期满2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粗看似无不妥之处,但笔者认为此应属约定不明确且易致歧义之表述。为什么?因为“质保期满2年后”至少可有两种解释。一可解释为“质保期满2年,后”。依此,余款返还时间为质保期满2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二可解释为“质保期满,2年后”。依此,则余款返还时间为质保期期满后再加2年。显然,如依第二种解释,将对施工企业非常不利。为使约定明确而无歧义,笔者建议修改为“余款5%在2年保修期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类似情形再如“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退还”。严格而言,期满后多少日内退还未曾明确。按字义,期满后的任何时间退还均不违约,此当然也对施工企业不利。
  例
二:笔者较多地发现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之约定看似明确实则不然。如本公司有一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送审合同,笔者发现结算条款约定为“验收合格后28天内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6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工程结算全部尾款(留5%作工程保修金)”。这一约定,看似无瑕,实则约定不全,即对28天内未予结算或虽予结算但未能结算一致时如何处理未予约定。如果日后一旦出现此种情形,施工方应收之至少为500万元以上的结算尾款恐怕难以及时收回,因为合同约定未明,又难追究建设方不付之责。为此,笔者在参与与甲方的洽谈中提出了这一问题。经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将原约定修改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承包人应将结算交于发包人,发包人应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及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审价。工程最终造价以此审价结果为准,逾期均视为认可承包人之结算。在审价完成之日起60日内发包人付到结算价的95%,剩余5%留作保修金”。依此,通过合同审核,将从中发现的将来可能对施工企业极为不利的隐患予以了化解。
  例
三:在甲方迟延支付“三金”的违约责任中,有的未采用示范文本的送审合同将其约定为“按银行利息计付”。此类约定也不明确,至少对计付利息的利率约定不明确,是依贷款利率还是借款利率?是依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还是某一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而不同的利率对利息额的大小却是关系重大。
  
四、尾语
  以上所述,仅系笔者在审核施工合同中所引致的若干肤浅之见。其实,合同签订过程中应予注意的事宜还有很多,我们都应认真对待,做到仔细斟酌,预防在先、明确于前。须知:一份签订得当的施工合同,应能助你增加效益并减少损失。而一份签订不当的施工合同,则完全有可能使你减少效益并又增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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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袭警罪正式成立了吗?
我国的袭警罪正式成立。在我国的袭警罪的法律修改中,我国的袭警的法定最低刑由罚金刑提高至管制刑;另一方面,对于犯罪行为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了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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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正式实施以前的建筑算是违法建筑吗?
[律师回复] 《城乡规划法》中强调了对分别类型违法建设做法的职责追究,加大了查处力度,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将对恶意违法建设获取不当利益的做法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限定,“未获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限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金;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废除,不能废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金”。同时,《城乡规划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强制制止权和强制废除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第六十八条限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废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废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废除等措施。”首先是你的自建楼本身有无违规,搭建彩钢雨棚并无违规,但是不能过于挑出,另再楼顶搭建时,如果是直接覆盖顶面并无不可,但是抬高离地1.8以上做为屋面晒台的雨棚时会有影响外观,影响周围采光,居民有意见才有点麻烦,算进违规搭建
你好,问一下袭警罪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律师回复]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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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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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袭警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1条当中补充修改为袭警罪。当然了,对于这样的一种罪名,在进行处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还有就是受伤的严重程度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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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过继收养政策是哪年开始正式实施的?谢谢!
[律师回复]   子女过继条件有哪些?
  有效的子女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所以,下面参照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领养或收养孩子遵从以下规定办理子女过继的手续就可以了,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民政局或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子女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子女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 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另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子女过继如何办理
(一)子女过继,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一)子女过继,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子女过继,收养登记的步骤 。
  1.子女过继,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 子女过继,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A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B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C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 子女过继,收养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 子女过继,收养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不在一地,应在哪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手续?
  应当是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准迁证》然后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落户口。
  过继后孩子的户口怎样解决,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主要是民政局签发的收养手续了,还有收养关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等。综上所述,子女过继如果是,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从其他亲朋等个人家庭之间过继孩子的,需要有口头或书面过继协议,并需要到民政机构登记,如若不登记,则不构成合法的事实收养或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总之,子女过继有时候是亲朋之间自愿发生的,民间称之为领养、抱一个孩子或立嗣等,所以,现实中很难说遵从了什么有效的法律协议,更谈不上登记确认了。如果发生抚养、继承等纠纷,还是需要根据情况,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让他们帮助你排忧解难,要比自己实际操作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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