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纠纷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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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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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撤销权纠纷的诉讼书一般都是先写标题,写清楚对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尊称之后,正文中介绍原被告的详细信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撤销权纠纷的具体情况写事实和理由,结尾有起诉时间,原告的签名和受诉法院的名称。
撤销权纠纷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一、撤销权纠纷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纠纷的诉讼费包括哪些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民事纠纷起诉状当中应该载明的这些基本内容任何情况下都是固定的,不过,每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的详细情况不同,所以在写起诉状的时候,详细的内容没有什么固定的参考依据,特别是在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也要充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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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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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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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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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罗某、盛某辩称:
1、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出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60日的期限。
2、罗某、盛某与原告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请求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罗某、盛某不是适格被告。
3、本案应当以另一案即原告请求确认某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的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因此,申请中止对本案的诉讼。
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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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马某、蒋甲、蒋乙、盛某、罗某、王某、杨某。2006年6月5日,蒋乙、罗某、盛某提议,因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近期召开董事会。同年6月9日,蒋甲、蒋乙、罗某、盛某以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董事长马某长期不能履行职责为由,推举盛某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同年6月12日,会议通知传真至杨某处,称,鉴于公司目前管理混乱,2005年审计机构无法进场实施年度审计等现状,董事罗某、盛某、蒋乙提议于近期召开公司临时董事会,有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6月14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某市某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议题:规范公司管理,改善公司现状。请各位董事届时莅临。杨某于次日回函,称,因此次临时董事会议通知上无董事长签字、也未说明三人召开董事会的权利来源、本人亦未接到董事长的任何通知或说明、公司经理于某也未接到与会通知、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更符合实际等原因,拒绝参加本次临时董事会。该函于当日传真至盛某处,并于当日寄出,后盛某收悉。同年6月13日,蒋甲、蒋乙委托盛某代为参加临时董事会决议,并行使表决权。同年6月14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由盛某主持,罗某参加,通过了临时董事会决议。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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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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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期限的问题。原告在2006年8月11日已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本院收下起诉材料后,进行了审查,于同年8月17日决定立案。因此,原告实际提起诉讼的日期为2006年8月11日,而临时董事会决议的作出时间为同年6月14日,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撤销时间(决议作出后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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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因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而引发股东撤销之诉纠纷,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的法律要求。董事会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全体董事参加的法定的常设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我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的通知。根据公司法原理,召开董事会要提前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对议题有所准备,以达到开会目的,有效、正确、及时解决公司面临的种种问题。公司法将有关会议通知事项留由公司章程规定。
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会议记录。按公司法原理,会议记录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也是考核其业绩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9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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