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来说撤销权是形成诉权吗
撤销权不都是形成诉权,赠予撤销权就是形成权,但不属于形成诉权。形成权是指单方行为就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而不需要以对方的同意为要件,通常是以明示方式行使,通知到对方即可以生效。除赠予撤销权外,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完成,属于形成诉权。
形成权分两种:
第一个形成诉权,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提起。好像只有四种,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情势变更而带来的变更全或者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有点争议,法律规定可以起诉,实际上是不能通过通知撤销)
第二个单纯形成权,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 通知的方式依单方意思表示直接形成法律效力。比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善意相对人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中的解除权,等等,非常多。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如果双方在撤销权的行使上产生争议的话,可以依据有关撤销权行使标准。以下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一般如果撤销权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的话,那么就属于形成诉权。否则其他方式所进行的撤销权不属于形成诉权,比如赠与的撤销权,其属于形成权的另一种,是单纯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只需要较为简单的方式就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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