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是过错推定责任吗
认定高空抛物责任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也就是说认定高空抛物责任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确定抛物者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下列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
2、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3、在饲养动物损害中,动物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4、在物件损害众人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高空坠物案件中,如果无法查明确切的抛物者的话,就要由可能抛物的居民楼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想赔偿的话,当事人应该及时的列举自己没有高空抛物的证据,比如说不在家,东西不属于自己或者住在一楼等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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