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约失效的原因有那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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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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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这个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了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有期限而受要约人超过期限没有承诺、要约被拒绝、要约人死亡了导致要约消灭了、受要约人对这个要约做出了实际性的变更了。
这个要约失效的原因有那些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综上所述,对于这个要约的话就是一方邀请对方签订合同的一种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来的,但也会有失效的时候也就是说失去了法律效力,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上述也有详细说道,如果受要约人还是没有做出任何的回应的,也是属于要约失效还有就是要约人自己撤销了要约,这也是要约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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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了要约人之时,要约会马上失效。2、要约人依法撤销了之前发出的要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要约失效。3、承诺期限已经到了,而受要约人并没有做出承诺的,要约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之前的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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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过期失效后,因原保函注明需交还银行做注销处理,但现因保函原件丢失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银行保函办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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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原因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律师回复] 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各个保险公司有所不同,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说明: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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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二、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无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活动、反活动、、扣押、查封、罚没、政府征用;  
(二)核装置、核设施发生核反应造成核事故、核辐射;  
(三)竞赛、测试、在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地震;  
(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七)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十)运送或驾驶没有车辆制造商核发的合法合格证的车辆;  (十
一)驾驶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牌照的车辆;  (十
二)保险车辆不在被运送或被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失;  (十
三)被保险人、驾驶员或他人的故意行为;  (十
四)保险车辆停放时自动滑行;  (十
五)受本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腐蚀;  (十
六)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十
七)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区域范围;  (十
八)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五、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使用或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及在此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朋友有一个同事之前为家人投过一些保险但现在被告知合同无效,所以想帮他问一下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包括那些
[律师回复] 对于你提出的题目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包括什么的问题,我得到回答是: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地次日零时起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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