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和要约撤销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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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约的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撤回一般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送达到了受要约人手中,并且要约已经生效,可是受要约人还没有做出承诺,在此期间可以撤销要约。不过,特定情况下要约是不能撤销的。
要约的撤回和要约撤销有什么区别

一、要约的撤回和要约撤销有什么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二、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三、要约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

四、要约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综上所述,要约撤回跟要约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点不一样。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的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包括,受要约人已经为了履行合同进行了一些合理的准备工作,或者要约人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不过,发出要约并不代表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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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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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合同撤销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12月底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行使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也会发生与请求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一样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4、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注销撤销和吊销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注销撤销和吊销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注销: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注销。注销驾驶证可以立即到驾校交钱,重新考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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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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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撤销: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情形而采用非法的手法骗得,自始就不符合规定。撤消驾驶证需要满三年才可以考驾驶证。下列情形会被撤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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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两者的区别是在表现形式上是不一样的,要约的撤回是要约还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就进行撤回要约,而要约的撤销指的是邀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那里,但是还没有成立正式的合同,而对要约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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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入撤销债务入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保全撤销权实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保障制度;它包括三方面主体:甲(债权人,原告)、乙(债务人,被告)、丙(受赠人、受益人、受让人,第三人),行使保全撤销权的结果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回归乙。
同时合同法也扩大了撤销权的内涵,另行在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在名称、权利属性、撤销后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保持其清偿力。
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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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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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和撤销驾驶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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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给没有驾驶资格人驾驶以及超速吊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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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驾驶拼装报废车吊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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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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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和撤销执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回执行和撤销执行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中并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正式提及。但是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上,对司法实践中对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这一做法是认可的。撤回执行申请与撤销执行申请有着根本的不同。一是两者的概念不同。在《现代汉族词典》(第五版)中,撤回是指收回,撤销指取消。对此,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其次,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而撤销执行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放弃,将终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是两者裁定的内容不同。撤回申请的,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直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许多省市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销案”,这两个概念都是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衍生概念。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对于“销案”,其前提是出于申请人的自愿,且申请理由合法,在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时,必须告知申请人在签收准许撤回申请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重新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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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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