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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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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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约撤销的法定条件是,在要约当中明确约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要让受要约人知道,撤销要约发生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以后,在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在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且为了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的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怎样的?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二、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和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3、生效条件不同。

4、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五、要约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哪些区别?

1、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3、两者要求的条件不同。

要约撤销关于不可撤销的规定,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而要约撤回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要约人需要注意,要约的撤销跟撤回是不一样的,在要约还没有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可以撤回,如果已经送达了受要约人,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考虑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会造成要约失效,要约失效后又想合作的,只能重新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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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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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份合约违约,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 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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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要约的条件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撤销要约的条件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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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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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条件有要约撤回需要在受要约人了解和接受要约前进行撤销,也就是在要约生效之前进行撤回。如果要约需要进行撤销的话,那么需要在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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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对要约撤销的规定合同法对要约撤回的规定
[律师回复]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都意味着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二者的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之内。  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有效地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但是也应顾及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对要约撤回的规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该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作出的,撤回时要约并未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同时,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也是对其利益和意志的尊重。  从严格意义上讲,要约的撤回并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因为撤回要约的当时要约尚未产生效力,当然无所谓失去效力。实际上,要约的撤回是根据要约人是意志阻止要约产生效力的手段。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什么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 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23条)。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一般来说,要约中要求受要约人以行为作为承诺的,受要约人就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像“款到即发货”、“如同意,请尽快发货”等。除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以外,还有一个并列的条件,就是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比如,购买原材料、办理借贷筹备货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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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条件包括什么?
要约的撤销条件包括: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规定中,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是需要到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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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
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通则对此款作了解释,说明如下,可作为参考:
1、要约中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对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承诺期限不足以显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的。通则并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一家旅行社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内预订,否则过期将可能没有多少剩余名额。这个声明本身不表示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个例子是,乙准备建楼,向甲发出要约,其中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如果甲与乙属于同一法系,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表明了要约的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并不能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并不是不可以撤销。但是,合同法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并不能作出通则那样的解释。按照本项的规定,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则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通则要适用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必须那样解释。
2、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
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设备、负担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通则也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3个月内修复10幅画,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金额。乙告知甲,为了决定是否承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明确答复。甲同意。基于对甲的要约的信赖,乙开始工作,甲在5天内不得撤销要约。
第二个例子是,为合作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乙向甲发出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投标,但乙通知甲,声称不愿意再遵守要约。因为甲在投标时信赖了乙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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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要约的限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限定条件有两个,其中一个是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间或者其他形式的明示都是不可以撤销的,或者另一个规定是,若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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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收购要约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券法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要约是合同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关系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在法律上的效力表现为:一经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即为合同成立。要约人更改或者撤回要约,应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收购要约作为要约的一种也必须遵守这些原则。
证券法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方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这主要是对收购方的一种制约。因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所造成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目标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上涨。这种价格的上扬会带来一定的投机性,因此对收购行为的随意性需要加以限制。证券法这一条的规定就要求收购人在作出收购要约之前应当深思熟虑,全面考察其收购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有在经过理性思考后发出的收购要约,既具有相当的竞争性和优胜劣汰的功能,又能保证证券市场整体上的稳定性。
证券法这一条的规定还规范了收购要约的变更。如前所述,收购要约的文件相当于合同的条款,其中的各项说明是公众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也是目标公司决定如何反应的基础。要约事项的变更是一种牵涉到双方的法律行为,有必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如果随意进行变更会给其他当事方的投资判断带来误导,使他们遭致损失,同时也破坏了收购要约的法律严肃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对收购行为进行监控。收购要约的变更也只有在他们认定这种改变不会给投资者和证券市场带来危害,或者是因为确实存在必须变更的情况,并得到他们的批准以后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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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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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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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
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通则对此款作了解释,说明如下,可作为参考:
1、要约中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对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承诺期限不足以显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的。通则并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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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例子是,乙准备建楼,向甲发出要约,其中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如果甲与乙属于同一法系,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表明了要约的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并不能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并不是不可以撤销。但是,合同法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并不能作出通则那样的解释。按照本项的规定,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则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通则要适用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必须那样解释。
2、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
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设备、负担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通则也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3个月内修复10幅画,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金额。乙告知甲,为了决定是否承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明确答复。甲同意。基于对甲的要约的信赖,乙开始工作,甲在5天内不得撤销要约。
第二个例子是,为合作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乙向甲发出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投标,但乙通知甲,声称不愿意再遵守要约。因为甲在投标时信赖了乙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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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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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中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对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承诺期限不足以显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的。通则并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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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
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设备、负担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通则也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3个月内修复10幅画,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金额。乙告知甲,为了决定是否承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明确答复。甲同意。基于对甲的要约的信赖,乙开始工作,甲在5天内不得撤销要约。
第二个例子是,为合作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乙向甲发出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投标,但乙通知甲,声称不愿意再遵守要约。因为甲在投标时信赖了乙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
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通则对此款作了解释,说明如下,可作为参考:
1、要约中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对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承诺期限不足以显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的。通则并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一家旅行社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内预订,否则过期将可能没有多少剩余名额。这个声明本身不表示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个例子是,乙准备建楼,向甲发出要约,其中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如果甲与乙属于同一法系,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表明了要约的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并不能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并不是不可以撤销。但是,合同法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并不能作出通则那样的解释。按照本项的规定,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则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通则要适用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必须那样解释。
2、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
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设备、负担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通则也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3个月内修复10幅画,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金额。乙告知甲,为了决定是否承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明确答复。甲同意。基于对甲的要约的信赖,乙开始工作,甲在5天内不得撤销要约。
第二个例子是,为合作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乙向甲发出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投标,但乙通知甲,声称不愿意再遵守要约。因为甲在投标时信赖了乙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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