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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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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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关于客观方面的四项表现,其中第一项行为是保护著作权;第二项行为保护的是专有出版权;第三项行为保护的是邻接权;第四项行为保护的是署名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需要考虑该著作权是否还在保护期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单位的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等等。因此,在作品的保护期限以外,实行了这样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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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几种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占多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第二种以非法暂时使用为目的,并非意图转归己有,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种,是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想占有该财物,而是要毁灭该财物,或者损害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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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保护我自己的利益,因为最近有人侵犯了我的权益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知道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侵犯著作权罪涉及众多问题的认定,比如,“以营利为目的”怎么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怎么理解,什么是“复制”和“发行”等。
  
1、 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一是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是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是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如何理解。事实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指的是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这一点是能够证明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重要依据;
  
3、 什么是“发行”和“复制”。所谓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所谓复制,指的是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
(1)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操作工等雇员(包括原雇员)。企业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后,雇员就必须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要求或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知悉企业商业秘密、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生关系的法人、其它组织、自然人。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权利人发生业务关系而知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要求其保密的;二是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委托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中介机构人员(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估价师等);三是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知悉商业秘密的国家机关(海关、商检、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等)工作人员。
(3)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刑法》第219条所列
(一)、
(二)、
(三)项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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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责任上,只要侵权人有过错行为就要承担责任,不区分故意或过失。《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知的,必须出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刑法》没有排除间接故意。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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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建立了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能认定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秘密性要求权利人的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当然这种秘密性是相对的,它不要求只有权利人自己知道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技术信息不公知性,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才能判断。新颖性的要求与秘密性的要求相关连,要求该信息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不是公开的信息。价值性要求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刑法上的权利人不仅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还包括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同意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实用性要求信息能够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性。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建立了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只有权利人对于信息有保密的主观要求,客观上又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的,其信息才是秘密信息。保密措施包括规章制度、保密合同、物理上的措施等等。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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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一方面主要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保密协议,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或者自己擅自将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中,或者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虽然没有与权利人签定保密协议,但是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制度了保密规章,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仍然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否则构成本条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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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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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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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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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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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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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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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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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著作权侵权特征有哪些?
一般著作权侵权特征有侵犯对象的多重性,以及还有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再者就是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同时还有侵权形式的多样性,在被他人侵权之后就需要及时的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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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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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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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否能构成侵犯公共利益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究竟何谓在构成侵犯特定主体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立法上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在实务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国家版权局2006年在一则名为《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11月2日国权办[2006]43号)中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参考资料:zcfg/flfg/bq/fl/202109/t_.html
犯罪构成有哪些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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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特征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行为特征是侵权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作品,而且在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之内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一些作品,除此之外,侵权行为还必须要具备违法性。当然的侵权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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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作为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当然应当具有自动性特征。这里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自己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客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罪的继续实施,或者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笔者认为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2.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相统一上看,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当然,这里的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是指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任何时候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以后在任何时候不再犯任何罪。
3.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两个阶段,开始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三个点。在单独犯罪中,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判断并非难事。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开始犯罪行为的时间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着手时间经常不一致,容易导致认定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模糊性。
4.有效性。在单独犯罪中,有效性是指行为人还必须有
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而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对共同犯人的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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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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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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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具有什么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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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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