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责的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免责条款无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效力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5、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出现下面提到的这三种情况都是无效的,首先是对于人身造成损害的,其次是由于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最后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的内容不合法,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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