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包括损失的利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
1、固有利益赔偿的范围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①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②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④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⑤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3、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①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②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③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④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二、什么情形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为一方的缔约过失,会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缔约过失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和固定利益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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