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袭警行为,暴力程度限于轻伤及以下,对于法定性升格条件中的严重袭警行为,其暴力程度也应当限定在轻伤及以下,若造成重伤、死亡的,则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若使用其他手段(除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以外的)的,其暴力程度和危险性应和这三种手段具有相当性。使用了这些手段且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才能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
持否定态度的认为,人民警察是特定的主体,不能将辅警解释为人民警察,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暴力袭击辅警可适用第1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持肯定态度的认为,民警和辅警混合执法时为一个执法集体,行为人本质上冲击的是警察的执法权,辅警是在辅助民警执法,暴力袭击辅警可以构成袭警罪。若以身份进行区分,会导致在法律适用、刑期等方面有所区分。
修改后的第277条,前4款的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第5款则为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袭警罪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则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论轻重,都不可能适用罚金。
《刑法》修改前:
第277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2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款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4款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5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改后:
第277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2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款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4款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5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款即为新增的【袭警罪】。
将袭警行为独立成罪,不仅对警察的人身提供了保护,更重要的是,对警察的执法权提供了重要保障。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当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袭警罪定罪处罚。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袭警行为都以袭警罪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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