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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之债与连带债务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
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二、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规定是什么?
共同之债: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共有债务,又叫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合伙债务。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因共同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在对外关系的上是相同的,因此,只要清晰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整体履行的原因方面存在的不同,就可以明了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共同之债的范围和适用。
划分标准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进行划分的。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是对债进行的不同层面的观察得出的。
综上所述,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债务人对外关系不同,概念不同,履行的效力不同。对于连带债务的关系比较复杂,共同共有,如夫妻关系,形成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按份共有,如合伙关系,形成的债务就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是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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