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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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符合仲裁裁决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裁决。裁决书下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时间限制,在收到裁决书之后的15日内都可以起诉。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一、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另外,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程序有什么?

按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如起诉状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起诉后,要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提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后,作出受理决定的在7日内立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会视为自动撤诉;

4、在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

5、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6、在立案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安排好合议庭的人员告知当事人;

7、法院安排好开庭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当事人和起诉参与人;

8、法院开庭审理后,会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诉讼程序;

9、法院调解成功的,将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法院即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下达的劳动仲裁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后15天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例如起诉中劳动仲裁裁决书,在起诉状中需要写明起诉的理由,事实及依据,满足法律上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可以撤销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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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要是你觉得仲裁结果和你想的不一样,在收到裁决书的15天之内,你可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这之前,你得好好看看裁决条款,分析分析,还得把证据都收集整理好,这样在诉讼中才能有力地支持你的主张,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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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如何撤销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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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机构裁决不是外国仲裁裁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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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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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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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当然如果说仲裁的程序存在着违法的一种情况的话,就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裁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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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后,用工单位可否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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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已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使劳动者提讼后撤诉或被驳回,用人单位也无权行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②时间条件: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五条【对同时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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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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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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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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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怎么办理
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需要在收到裁决书的次日起的15天内,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查裁决书和证据,确保诉求合理合法且有依据。同时,要充分收集劳动合同、财务记录、出勤证明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帮助你在法庭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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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撤销程序: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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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公受伤,但是对于补偿不满意,想申请仲裁,请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出生,住所地镇江市滨江花城××××××××。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钢结构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钢结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胡建文独任审理。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本案的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2年1月30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船体打磨工作,工资为3600元/月,工作期间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但均在被申请人处保管,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以后申请人工资调整为3915元/月。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完成工作后从梯子上滑落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予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支付医疗费253元、交通费70元、护理费71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0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8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47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4000元后合计136488元;
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30元;
四、补缴2012年1月 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为支持诉称,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
1、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申请人是工伤。
证据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申请人伤残等级为九级。
证据
3、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证明2014年2月24日原淮安市天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居伟佳为申请人申报工伤并签收工伤认定决定书。
证据
4、医疗费发票,证明申请人后续治疗时花费了253元。
证据
5、诊疗证明、诊疗报告单、病历,证明申请人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并休息1至1.5个月,但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医药费迫使申请人出院在家卧床休息。申请人在后续的门诊复查时医生均建议休息。
证据
6、工商登记查询表,证明2014年4月22日,淮安市某公司更名为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某。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主张因未收到证据
1、证据2故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中所盖公章系伪造,对其他证据予以认可,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就申请人工伤认定方面的异议向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且予以受理的证据,故本委对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并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13年10月8号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1280元/月,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以该决定书并未生效,被申请人保留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是从高1.7米的梯子滑下来的,不会导致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申请人显然是旧伤复发,对此被申请人要求对是否是旧伤复发进行鉴定。综上,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居洪美。对该证据申请人无异议,本委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委查明:被申请人单位原名淮安市天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变更为现名淮安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工作结束后从梯子上滑落受伤,被诊断为腰部外伤、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2014年2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14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受伤后没有住院治疗,只在门诊进行输液和CT检查,除2014年2月21日的253元医疗费用以外,其余医疗费已由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受伤后支付过4000元给申请人。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委作如下认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在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申请人因在被申请处发生的事故伤害先后五次到医院就诊治疗,其所提供的病历及就诊疗证明中均有医生的建休医嘱,本委酌情认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对于入职时间,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占有优势地位的被申请人应当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在其未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推定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成立,为2012年1月30日。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具体时间,结合申请人的治疗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及继续工作情况,并鉴于双方均无维续劳动关系意愿,因申请人主张是自己于2014年6月30日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本委认定该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此时镇江市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69元/月,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3.8岁。
对于工资标准问题,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对申请人的工资数额进行举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工资可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而申请人主张3915元/月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故本委予以认可。
本委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申请人为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金额为35235元(3915元/月×9个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劳动关系解除时镇江市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申请人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0.4个月的镇江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具体数额为42547元[(73.8-47)年×3969元/月×0.4月/年]。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时申请人的年龄及伤残等级按6个月镇江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数额为23814元(3969元/月amp;times;6个月)。申请人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3490元(3915元/月×6个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确认有253元医疗费未支付,本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53元医疗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申请人受伤后未住院治疗且未能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相关证据,同时也未提供交通费相关证据,本委对其要求支付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其未提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证据,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情形,对于该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申请人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钢结构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814元、医疗费25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9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元,以上工伤待遇合计为121339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钢结构公司及×××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gt;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服劳动法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有没有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仲裁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相关知识: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怎么办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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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你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有意见,在接到裁决通知的15天之内,可以向咱国家的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诉的时候,要保证提交的证据足够多、够真实,这能有力地支持你的观点。你可得注意了,一旦开始打官司,原来的仲裁裁定就不再有法律约束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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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律师回复] 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是否可以到申请撤销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就已经生效,就具有执行力。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据此,如果你对仲裁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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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涉外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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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不满意怎么起诉
如果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15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之前,你需要准备好起诉状和关键证据,明确你的诉讼主张以及你对裁决不满的具体原因。法院会依法重新审查案件情况和证据,最终根据法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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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裁决的效力包括哪些?仲裁裁决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

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
3,管辖不(
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律程序不(
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5,法定理由不(
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
6,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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