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效力确认的时间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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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裁决下达之后,有半个月的起诉期,超过半个月双方均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产生法律效力。在我国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人不能随意变更和修改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效力确认的时间是多久?

一、仲裁裁决效力确认的时间是多久?

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如果没上诉的话是十五天后生效;裁定书是十天。二审是当即生效。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是十天后生效。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撤销仲裁裁决管辖法院有哪些?

1、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2、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提出。

3、《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仲裁裁决下达后半个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裁决生效。从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开始计算,在6个月之内,都可以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员在处理仲裁案件时存在违法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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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在此方面有些困扰,我想咨询一下如何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力度应该怎么请示?
[律师回复] 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请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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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单位发生一些纠纷,现在申请了劳动仲裁,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申请仲裁确认效力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确认仲裁的概念 多数学者认为,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其争议交由中立的第三者处理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2]仲裁以其高效、亲和以及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等特点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和推崇。自上世纪中叶以来,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商事争议尤其是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 就确认仲裁而言,确认仲裁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认定,依法评判该合同或和解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确认的仲裁行为。
在有的文章中,类似的仲裁行为被称之为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award by consent, agreed award)[3],认为该裁决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的裁决。但严格说来,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和本文所述确认仲裁不仅仅是提法上的不同,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也有差别。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强调的是仲裁结果的表现形式,突出的是“裁决”,而确认仲裁则强调的是仲裁过程,突出的是仲裁“程序”。
(二)确认仲裁的属性
1.确认仲裁符合仲裁的契约性特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其民商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区分于诉讼的重要特征。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具体的某一仲裁机构,约定仲裁所适用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选择其信任的仲裁员进行审理等,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行使自治权的重要体现。同样,当事人选择比普通仲裁更简捷的仲裁程序,选择将双方或多方都达成了一定合意但仍存有部分疑虑的和解协议或合同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在法律上寻求保护和保障,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进一步体现。仲裁只有适应市场主体的需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自愿、公平地处分自己的民商事权利。
2.确认仲裁顺应了对“争议”内涵进行宽泛解释的国际仲裁发展趋势和法律实践。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条的规定[4],仲裁对象主要是“经济纠纷”,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且不能私下解决时,当事人才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才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确认仲裁中,当事人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呢?这涉及到对纠纷或争议的理解问题。
何为纠纷或争议?学者们提出了许多观点。何兵在其《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中认为,“纠纷对于社会是一种中性的存在,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还有学者认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要求及经济行为一旦与对方不相平衡和协调,交往双方就可能发生冲突而引起争议,这种争议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纠纷。从本质上来说,经济纠纷是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冲突”[5]。
两位学者的观点既有相似之处,也略有不同。相似之处在于两位均强调纠纷是利益的冲突,是利益冲突带来的一种状态。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纠纷是一种“对抗状态”,认为纠纷是“暴露的或显形”的争议,而后者则认为纠纷是物质利益要求及经济行为的“不相平衡和协调”,没有使用“对抗”的措辞,认为纠纷包括“潜在的或者隐性”的争议。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纠纷或争议既有潜在的、隐性的,也有暴露的或显形的。著名国际仲裁专家杨良宜先生在1997年就指出,“虽然是有争议才会有仲裁,近期一连串的案子显示法院对何谓争议是作越来越宽泛的解释,这应是配合大趋势来支持国际仲裁”,“仲裁员常会对一些表面看来没有什么争议的债务去出裁决书”[6]。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了对合同争议进行宽泛解释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lt;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2条对何谓“合同争议”作了如下界定:“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从学者的观点及司法实践、仲裁实践来看,对争议进行宽泛理解,是符合时代精神的。确认仲裁是对仲裁实践中争议宽泛理解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运作,顺应了市场主体的需求。
上面是申请仲裁确认效力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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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要怎么处理,我朋友现在遇到了一起劳动纠纷,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是好
[律师回复] 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那么当然就无效力可言。所以,当仲裁协议存在于往来的函电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协议已经达成,而另一方则认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即双方对仲裁协议的客观存在都予以承认,但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符合有效要件,是无效的,另一方则认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第
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
  第
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依照我国的法律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做了不同的决定和裁定,应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
  第
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还规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后果就是,视为其承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同事申请了一个仲裁官司,我想请问一下那个确认仲裁效力申请的答辩的问题
[律师回复] 申 请 人:××,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 所:成都市××街×号×单元×号(必须是现住址)电话:×××××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住 所:成都市××路××号(必须是现住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公司需注名法定代表人和职务)
请求事项:
1、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按已付房款的 5%支付违约金 11356元。
2、返还首付款 71480.18元,天然气入户费 3950元。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0年 8月 24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预 售)合同》 (证据之
一)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路××号商品 房一套,建筑面积 127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 113平方米,公摊面积 14平方米。销 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 2108.56元 /平方米,房款共计 238267.28元。 交付房屋时间为 2001年 3月 28日, 交房后 180日内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 权属证书。此外,合同对付款方式、面积差异处理办法、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等均作了详尽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首付款 71480.18元(证据
二) 。 并同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事后被申请人擅自改变了该房的室内设计方案,且并未 按合同约定事先通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 申请人。
上述事实说明,被申请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会申请仲裁,望能及时依法 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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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效力如何 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
1、当事人不能再就已经做出了裁决的事项申请仲裁,也不能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2、作为仲裁机构,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也是不能随意改变。3、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能改变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本身就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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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同学说他的劳动合同快要到期了,所以就想跟大家咨询一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上诉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程序规定。本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来审理较为恰当。因为一方面,特别程序是用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无效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也即本案的确认之诉实质上构成一个非讼案件,因而可以参照适用特别程序来审理。另一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问题,且通常是用判决而非裁定方式来结案。而本案涉及的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应用裁定方式结案,因此,对此案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显然于法不合。参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对这类案件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的称谓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请一方应列为“申请人”。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查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后就仲裁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等事实,基于诉讼权利公平原则,应将仲裁协议其他当事方列为“被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民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发表意见。
  
(2)开庭并非必经程序,且只查事实,无需辩论。
  开庭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作为调查事实的手段,是否需开庭审理应视案件情况而定。事实确定后,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成立与否无需辩论。仲裁协议的效力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径行裁定。
  
(3)结案文书应用裁定,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拘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结案文书应用民事裁定书。虽然申请人的申请不完全成立,但法院不能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而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这体现了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拘束的职权主义色彩。如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所涉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作为仲裁条款无效,而法院经审理最后的裁定是该管辖权条款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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