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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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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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都会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正规的单位都会遵守相关的规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果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存在质疑可以到认定机构确认。
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哪些?

一、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尤其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均无权认定,根据此条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认定。

二、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竞业禁止条件等。

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但是有些用人单位虽然跟劳动者却签订了无效的劳动合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确认后劳动者就可以争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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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机构是哪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都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表达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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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认定机构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尤其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均无权认定,根据此条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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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无效合同如何认定,怎么认定无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无效合同怎么确认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
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怎么处理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①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尽管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尽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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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要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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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恶意串通拍卖无效行为由那个机关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串通拍卖无效行为由那个机关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情节严重者,或构成刑法中的串通投标罪。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拍卖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招标拍卖挂牌中的恶意串通行为,首先可以确认竞买无效,即竞买成交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成交后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也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还可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在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工伤认定诉讼时效是多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受伤职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就过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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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机构是哪里?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机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存在无效的条件的,那么就是可以由上述部门根据实际来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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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认定机构有哪些
首先,无效合同会造成很多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所以这个时候,只有法院才能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这个合同还涉及了仲裁方,那么特定的仲裁机关也具备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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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民事诉讼时效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l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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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对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较重量刑标准。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范围作了限制解释。其
一,盗窃金融机构不是对金融机构这个单位本身实施盗窃行为,而是对该金融机构所控制和支配的资金、有价证券、保管的财物进行盗窃的行为。其
二,金融机构本身营运所需的物品设备如车辆、办公用品不能成为本罪的盗窃对象,盗窃该类物品的仅作为一般的盗窃行为来处理。然而,盗窃运钞车上的钱款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笔者持肯定观点。因为,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刑法第263条第
(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依此类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盗窃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便也就不无道理了。
该如何认定无效婚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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