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范本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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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需要书写起诉状的时候,内容需要包括原被告详细信息,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原因、理由依据以及个人诉求,应当提供法律规定相关依据条款以及执行错误的充分理由,以及其他需要具体说明的事项。
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范本怎么写?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状范本怎么写?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如下:

原告: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__________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送达的(_____)公执异字第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_________是原告自_________处购买。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____________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____人民法院扣押该_______时,原告与第三人就向法院执行人员说明了____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且提交证人证明,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综上,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二、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最新规定是什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有关规定,除法律规定免交、减交情形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

具体标准如下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现在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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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人问我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怎么写,我不知道,想知道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怎么写,有没有相关的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怎么写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民事起诉状

原告(案外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不得执行……(写明执行标的);
2.(请求确认权利的,写明:)……。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号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判决结果)。
××××年××月××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的异议。
……(写明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制定,供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5.诉讼请求中应当写明请求不得执行的执行标的,并可以写明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
6.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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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
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二、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审查。
4、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
四、综合上面的内容,将执行异议案件与诉讼费用收取的关系归纳如下: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上述三-5-⑴所列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上述三-5-⑵-
②所列情形,是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上述三-5-⑵-
①所列情形则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五、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的错误引起的。
六、综上所述,所谓执行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的新问题。
需要收费的该办法已有规范,遵照执行就是该办法没有规定的不得收费,包括不得通过自订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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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最近的官司判决中对强制执行的宣判结果有异议,想问问2018执行异议起诉状该如何写?求范文!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原告 : 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 : 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 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__________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送达的(_____)公执异字第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本案涉及的_________是原告自_________处购买。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____________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扣押该_________时,原告与第三人就向法院执行人员说明了________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且提交证人证明,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综上,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以上是2018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文!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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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妹在我们小区外面租了一处商品房,现在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办理,法院判处了办理,承租人执行异议起诉状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诉人(一审原告或者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者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作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对具体的改判请求写明);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主要详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达到二审法院改判的目的。整个上诉的核心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此致
某某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律师特别提醒:针对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定的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情形的,二审法院不会受理。这就是承租人执行异议起诉状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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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需要包含的内容有:起诉方的基本身份信息;被告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内容;陈述事实与理由;要求达到的诉讼标的;落款等内容。如果法院有其他要求的再另行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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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被别人说是贪污受贿了,现在在要执行异议,所以我想要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回答如下
上诉人张某,男,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王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张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年海民初字第19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1月20日,我经公司,与原业主任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位于海淀区一套房屋,同日,我们三方还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当日,我支付了定金。2009年1月22日,因上述房屋系任某按揭购买,故我在任某的要求下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以使银行解抵押尽快办理过户。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我投入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2月12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公司的经纪人刘某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买卖、过户手续。2009年3月24日,公司带领我和任某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时才知道上述房屋于2009年3月19日被海淀法院查封。后经核实得知,原业主任某与第三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海淀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接受诉前保全申请,于2009年3月19日查封了西翠路房屋。我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根本不知道任某有经济纠纷的事情,我还特地委托公司核实,自己也到房管部门去核实,当时房屋没有被查封,所以我才放心购买。我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得查封上述房屋。因此我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后海淀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明王某若对裁定书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出诉讼。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海淀区一套房屋归我所有;解除对海淀区一套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张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请。这个问题的出现属于购买房屋的固有风险,现在法院将上述房屋查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我们查封在前,并非房屋管理部门的拖延造成,是因为王某购房时的拖延导致的房屋无法过户,这属于固有的风险。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在房屋尚在任某名下,应属于任某的财产,故王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抵押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1月20日、1月21日,任某与王某在公司的居间下,分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任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上述协议同时支付定金30万元,王某于2009年1月21日自行交接部分房款120万元用于任某的银行还款和自用,剩余150万元双方采取过户前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交接等内容。王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任某支付了定金30万元;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2日陆续向任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任某亦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王某全部购房款。2009年2月12日,任某将上述房屋交由王某使用,双方办理了物业交接,后王某将上述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3月,任某提前还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贷款,并于3月18日解除了上述房屋的抵押。2009年3月24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刘某与王某至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王某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得知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09年7月——2010年10月期间,王某陆续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撤诉。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任某表示认可其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关系,亦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
2011年5月3日,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购买房屋手续合法有效、其已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以及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9年作出(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公司某花园店店长刘某到场作证,证明其是当时办理王某与任某房屋买卖的公司店长,之前王某与任某都不认识。双方买卖因过户未完成,故任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房产证一直由其公司保管,当时买房的手续是其公司一手办理的,房款一共280万元,已付清,成交价比市场略低,因任某说着急用钱,签约时其公司还核实过房产的状况,是可卖的,只是抵押在银行,并无查封。
另查,2009年2月,张某因民间借贷之事与任某发生纠纷,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2日,法院依据张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一套及另外分别在任某、夏某名下的房屋各一套,对上述房屋不得买卖及转让。2009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偿还张某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释明,王某申请撤回确认对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收条、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提前还清借款证明、房屋买卖税费票据、(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另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任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任某亦在另案中对王某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了网签、王某亦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契税等各项费用。虽双方因房屋的查封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王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已形成其与任某房屋买卖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加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足以证明王某在上述买卖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其要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王某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救济,而非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停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执行。
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将风险转嫁给上诉人明显不公平;一审判决使法律文书效力不确定;判决与案由不符。
王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购买该房屋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经审查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外人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王某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其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我的舅舅因为诈骗罪被抓,他的家人对他实施诈骗罪不认同,所以想要了解一下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至于执行标的是否满足许可执行的其他要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并不取决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应当根据案外人提出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由相应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不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还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且其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上诉状是怎么样的,朋友买房的时候填的名字不是他的,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父母与女儿签订家庭协议,约定由父母全额出资,以女儿名义购买商品房。后女儿、女婿与他人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中,查封了该房屋。父母对法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认为房屋虽然以女儿名义购买,但房屋均由父母出资,女儿最多只有三分之一居住权,女儿及女婿均无权处理房屋,要求法院停止对房屋的执行。事情究竟孰是孰非?父母出资以女儿名义买房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情回放
2008年4月,黄某的女儿小兰与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小兰向建发公司购买一套房屋,总金额为145万元。小兰分多次向建发公司缴交部分购房款。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间,黄某先后向小兰汇款50多万元。
2008年9月8日,小兰与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约定小兰向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贷款99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借款委托扣款账户户名为小兰。厦门市国土局登记的讼争房屋权属人为小兰。
2013年,小兰及其丈夫与朱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小兰及其丈夫应向朱某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2015年4月,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小兰及其丈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讼争房屋。黄某以其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黄某的异议。黄某对执行裁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作出与执行裁定结果一致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黄某与朱某围绕黄某对法院查封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上诉人:讼争房产为自己所有 法院应解除查封
黄某上诉称,朱某申请执行的财产为黄某自己所有,不属于小兰所有。朱某申请执行的房屋购房款系黄某全额支付。黄某夫妇与其女儿小兰于2008年3月三方约定并签署了书面协议,约定由黄某夫妇全额出资购买讼争房屋,以小兰的名义购买,小兰有三分之一的居住权,小兰及其以后的婚姻关系人无权处理该房屋。
“我们夫妇以小兰的名义购买讼争房屋是有诸多客观原因的:小兰是开发商的职工,可以用比较便宜的价格购买到讼争房屋,还可以免去物业管理费。更为重要的是,按当时银行按揭贷款规定,只有厦门本市户口的居民才能申请到购房按揭贷款。我们夫妇均没有厦门户口,所以才选择以女儿小兰的名义购买房屋,便于申请按揭贷款。”黄某陈述。
黄某认为,其是讼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讼争房屋交付使用后,黄某支付了装修款一直居住至今。虽然讼争房屋从文书上显示为小兰的名字,但事实上是黄某出资购买的,法院应停止对房屋的执行,解除房屋的查封。
被上诉人:房屋登记在小兰名下 应认定为小兰所有
庭审中,朱某辩称,对黄某所称的家庭约定不清楚。讼争房屋的购买过程含缴交预售定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交购房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等均由小兰名义参与。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讼争房屋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属人为小兰,故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认定小兰是讼争房屋的权属人。
“黄某作为小兰的母亲即便是居住也是为了照顾小兰才借住的。黄某虽向小兰转账部分款项,即使该款项用于购买讼争房屋,但因黄某与小兰系母女关系,并不能排除黄某将该款项赠与小兰。”朱某坚持己方观点,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黄某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法庭:认定黄某为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缺乏法律依据
法庭辩论阶段,案件审判长总结了该案争议焦点为黄某对讼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黄某坚持认为,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从房屋办理按揭开始,缴交贷款的银行卡就由黄某持有,由黄某实际支付按揭款。从事实和客观上讲房屋是黄某出资购买的,法院无权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应停止执行。
朱某坚持认为,小兰向朱某借款,以讼争房屋作为抵押,有生效判决书作为依据。小兰是讼争房屋的权属人。黄某作为小兰的母亲,其向小兰转账部分款项,应认定为赠与关系,不能因此改变房屋的权属关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查明事实,讼争房屋登记在小兰名下,讼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均系小兰签订,黄某主张其为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缺乏法律依据,故其不享有足以排除朱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黄某要求终止对讼争房屋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黄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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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身份号码住址,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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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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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就(201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1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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