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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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在我国的公司的股东出资的规定中,如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此时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出资股东对未出资股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般规定,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 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如公司发现所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格(或章程所定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且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公司无法实现此财产价值时,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在股东违反章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经常会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采取诉讼救济,这时已出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依据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一并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归属,依据相对性原则,未出资股东是违反了与其他所有股东的约定、所致的惩罚性责任,当然违约金应当归其他全体已出资股东共同所有,而不是归起诉的股东一人所有。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致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如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价额,公司股东应在投入公司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差额范围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了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运转,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行政责任

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没有适当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5、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其中前者体现在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认缴制度下可能就会导致有些股东迟迟没有出资到位,股东当初在认缴自己的出资额度的时候原本就要量力而行,注册公司过程当中股东每一个决定都不是在开玩笑,公司注册成功后所有股东对本公司的一些事情都有连带责任,但最终的法律后果还是要有未出资股东个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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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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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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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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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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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
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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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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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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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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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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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三条 【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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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不足额出资的责任
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足额出资后,也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不履行好出资义务时的违约: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从股东不履行好出资义务,应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
对于出资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对外债务责任问题,应固定在公司法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的范围较广,这里只就公司股东出资问题承担公司债务这一情形作出分析,其他的情形则不予涉及。当公司股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履行股东足额出资义务,也即是在对公司的出资上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这个法律条款作出这一推演,用于确定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从此,不再只是从法理上寻找责令公司出资问题股东对外承担公司债务的理论依据,也不再只是以“刺破公司面纱”来寻找面纱后股东责任的理由,而直接有了可以引用的公司法条文,以确定不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
二、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性质
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在法律看来,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其性质究竟是什么?
1、出资为公司内部关系。
公司是一个组织,其内部结构十分复杂。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经理以及公司聘用的行政、业务工作人员等,这些都是公司的内部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是内部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首要的义务是履行好足额出资义务。公司因公司股东的足额出资以对公司对外债务作出保证,以公司股东出资作为公司自己的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其相应责任,也属于公司的内部关系。
2、公司债务的外部关系。
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的侵权行为而产生对外债务,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当然应由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或者是赔偿责任。这是公司的外部关系。
3、内外两个关系的合并。
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完全清偿这些对外债务,则不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问题,不要求出资问题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时,由于公司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和足额清偿,那么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由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是公司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的对外债务却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出资不到位股东则直接承担这公司的对外债务,公司股东的这个责任,穿越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将其合在了一起。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是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责任和公司对债权人的违约、侵权责任作了合并,是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并,也是两个法律责任的合并,由此确立起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出资问题股东清偿公司债务。
4、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性质。
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应是赔偿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公司法表述的是,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只是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未明确说明责任的性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个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负了两个责任,一个是该股东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的责任,一个是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该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他因出资问题而对其他股东所负的责任当然就是违约责任。还应该明确,该股东对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其与其他股东订立合同、制定公司章程,而由此设立公司,该股东也是公司的一份子。
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相应责任性质又是如何?如果单纯从平等主体的角度来分析股东就出资与公司的关系及责任性质,则不太容易说清楚。因为股东作为公司的一个成员,其与公司之间本来就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一般民事关系上的平等性。
有的说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其实股东权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的权利形式,相关责任也应成为一种的与之配套的责任。股东权为民事权利形式、股东责任为民事责任的认识,由此应该这样来看,股东是基于其足额出资责任而应承担公司的对外违约、侵权责任,对内不足额出资责任是因,对外承担责任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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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足额缴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股东未足额缴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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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再起诉股东连带承担已生效判决的赔偿责任,案由要不要变
[律师回复] 公司法同时规定、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知情权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实际控制人,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是实行股东的知情权,说明目的。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违反该项规定,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监事。。关联交易审查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文件。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会会议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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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足额缴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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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东什么时间要负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法中股东什么时间要负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法中股东什么时候要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二十条 【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三条 【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 第九十四条 【发起人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分立前的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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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么?
如果公司的股东在出资的环节弄虚作假导致实际的出资和原本的规定出资对不上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的情况通常都是由公司的法人独自来承担责任的,因为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每一个股东他实际承担的责任都是有限责任,而不是年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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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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