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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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第11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约定一下公司的章程和公司的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无权对于他人进行约束。
公司章程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吗?

一、公司章程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吗?

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已明确否定了公司章程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实践中,一些公司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相关方的利益,公司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权限进行了约定,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文件只能对内部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束,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无权对第三人进行约束。

另从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分析,也不具有约束第三方的实质条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将“公司章程”排除在公司设立登记必须项目之外,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为了避免风险,有意识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合同一方的公司章程,但因为公司章程不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必要事项,所以在实务上要求第三人对公司章程进行查询可能无法实现,而失去了查询的条件。

二、公司股东表决的决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仅此而已,不能作其他逻辑推论或联想。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理解为是对前面内容的补充,意思是:登记了(包括变更登记)就做对了,该登记而没登记的,不能因此而导致对第三人有不利的结果。

公司利润需根据公司章程分配,根据公司章程,利润如果分配给股东,股东同意给第三方,一般情况下不违背法律规定。

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注意,这里的第三人没有是否善意的情况,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公司章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必须要制定公司章程,同往做出一定的行为规范,这样的话也可以约束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是不管怎么样,公司章程涉及一种内部的约定,无权对抗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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