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可以指定哪些人对公司清算?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清算组的职责有哪些?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公司清算流程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制定并确定清算方案后实施方案。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4、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
5、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清算组的成员并不是直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基本上就是股东组成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清算组的人员可以由股东大会或者由董事直接确定,公司没有及时组织清算组的,才能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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