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方案由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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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决议来决定。股东向法院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原则上需要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会判决驳回请求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除外。
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方案由谁决定?

分配利润是股东的投资目的所在,属于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公司法对于是否分配利润,一般不会直接干涉,而是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自行决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的规定,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分配利润时,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案,否则的话,对于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首先要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具体的分配方案,根据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利润是常态,如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的,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

但是,在实务中,大股东排挤、压榨小股东的现象比较严重,大股东利用控制关系,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导致大股东和小股东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虽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连续五年可以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如果决议不分配利润时,小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是这种方式无法保证小股东充分获得利润分配以及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并不是较好的解决方案。

鉴于此,当其他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长期不分配公司利润的,法律也会谨慎的介入干预,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就是这种司法理念。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股东向法院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原则上需要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会判决驳回请求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除外。

所以,当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包括未决议、已经决议但没有具体方案、决议不分配) 时,原则上不能请求分配公司利润,除非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因此,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就是未经决议,但可以请求法院分配公司利润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这个条文中所称的滥用股东权利,并未明确具体的情形,可见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对具体的事实进行认定。

例如,给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股东发放高薪、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财产供部分股东消费或使用、利用会计规则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这些情形实则是变相的给部分股东分配利润,可以对此认定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在实务中,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形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议的,这种情况下股东能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不过,实务中是涉及到很多相关的股东权益的情形的,仍需要具体事实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们作为公司的股东的话,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利润分配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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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标准是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来分配。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成员,对于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分红时一般是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作为标准的,持股比例越高,获得分红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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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需要交税吗
[律师回复] 1、不需要,未分配利润是已经交完税后所积累下来的,因此不需要再交税。
2、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3、税务局认为有未分配利润已经大于原来的股权所占的价值,所以产生股权溢价,才要求缴纳转让所得税,之前已经申报的数据,现在要改是基本不可能的了,可以咨询当地事务所,现在股权转让一般都要求要提供股权转让清算报告,事务所可以给你们提供一些意见的。
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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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的股权前的未分配利润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1、分配股利或利润
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期末结转
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
3、弥补亏损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但是,以税前利润和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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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润的分配是如何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东利润的分配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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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然享有权利分配利润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然享有权利分配利润
我们认为,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应无权请求公司分配其在转让之前的利润。人民也不能判令公司强制分红。理由如下:
(1)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其已经丧失股东身份,不应继续享有股东权益。而鼓励分配请求权作为股权当中一项重要的自益权之
一,股东在转让其股份之后自然也不得享有
(2)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方案主要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决议来进行,公司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等怎么提、有没有现金流可支持分红、公司是先发展还是先分红、还是既发展又分红,这些都属于人合的因素,只能由股东之间的商事行为来决定,法律不便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也没有赋予人民有权判决有限公司强制分红的权利。
(3)红利分配属于典型的公司内部事务,原则上不宜干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实体内容,因为 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主要是股东大会的自由判断,不宜干涉。此外,股利分配政策还受制于公司的类别(闭锁性公司或公开性公司、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前景、国内外市场的现状及税法的影响。因此,公司股利分配之多寡原则上是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畴,
(4)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一般是以所有者权益作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也就是说,转让价格中应该包括未分配利润。因此,受让方支付价款给出让方,受让方其再通过分红而获得补偿
但公司法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针对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行为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即赋予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五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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