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法人故意拖延清算的责任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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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解散法人故意拖延清算的责任包括: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在我国的清算的程序规定中,如果是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相应的责任主体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解散法人故意拖延清算的责任包括什么?

一、公司解散法人故意拖延清算的责任包括什么?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五)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公司清算期间的诉讼主体

1、从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角度考量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该规定,目前在我国可以作为民商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性质及功能决定了其不属于公民和法人的范畴。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结合有关民商事诉讼中其他组织的规定标准来确认。

2、从民商事法理角度考量

破产企业清算组不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独立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且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甚至经人民法院或清算组同意其仍可继续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其法人资格消灭前,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尽管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企业清算组,但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由破产企业来承担。破产企业清算组行使的职能有些类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

公司清算过程中有很多的法律问题,也会涉及到很多的债权和债务问题。因此了解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加了解公司的内部的流程和债权债务的运作方式。公司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主体。会涉及到各种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如果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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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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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清偿?区分具体的情形,会有以下债务清偿方式: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二)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清算。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的管理办法
个公司的债务与债权处理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公司破产如何清算?
1、成立清算组
人民应当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所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
破产财产主要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3、破产财产分配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这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为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为破产公司所欠税款;三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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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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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在清算期间依法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清算终结,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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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 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应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 ,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四)现行解散清算责任之不足
1、引用可撤销侵权之诉制度。
上述民事和刑事责任均是在公司清算阶段的责任依据,但是许多公司清算前即已经开始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如,解散前一定时期出现《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中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或放弃债权等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虽然远不及破产中对债权人利益侵害程度严重,但同样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直接利益 。破产法中对于这部分行为划入可撤销债务人行为之列,即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撤销该债务人侵权行为,言外之意为债权人能够分到仅存财产权益进行了最大限度保护,而在公司法解散清算中显然无此立法保护。
2、解散清算程序之不足。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对公司管理层及控制股东侵权责任纠纷虽为解散清算之前责任追究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而且公司法若干问题
(二)第12条同样规定了债权人异议的处理方式,但由于立法中未规定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导致此类诉讼包括其他仲裁和纠纷何时解决存在理解不同。自行解散中权利主体是否对清算产生影响,或财产保全的途径,以及强制清算中可否合并处理或由同一人民受理、诉讼和执行程序如何中断均需要立法或人民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规定。这些问题同样给法律工作者以广阔研究空间。
七、公司清算中债权处置
(一)清算中一般债权处置
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而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这一重要区分导致解散清算中不需要引入债权人会议,而且法律对债权的确认仍然规定了诉讼确认和提出质疑的权利,并且规定了对超期申报债权的救济,这些都是债权人可以一步到位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
与此同时,债务的清偿方案是否需要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在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无规定,在向破产清算转化时采取了债权人通过理论,通过后可不向破产清算转换,直接终结解散清算,减少了司法成本。应该说如果在公司清算中债务清偿矛盾不多,而且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时,完全不用考虑债权人想法,情况相反则应该引用债权人通过理论,可以采取债权人会议制度,或采取逐个确认清偿的方法,避免纠纷和矛盾。
(二)清算中劳动债权处置
一般情况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保险等费用的情况下,在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和劳动保障部门等书面文件中有明确记载,清算组应该对上述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并将清单在企业经营场所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确认债务人拖欠工资和福利的具体数额。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中对一般债权的质疑途径,应该同样适用于劳动债权。
八、制订分配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职工持股主体的财产分配
1、职工持股的法律规范依据
企业职工持股制度是指公司制企业内部员工持有本企业的一部分特殊股权,委托一个专门机构(如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托管运作,集中管理,以此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剩余利润分配所形成的一种企业制度。职工持股制度在过去一段时间企业改制中普遍采用,且现今为止对职工持股制度无明确的法律依据。1994年6月18日颁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首次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即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之后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均联合或发布了相关部门规章 ,但2000年民政部 以社团法人为非营利性质的组织,而职工持股会与社团法人主旨相悖,从而暂停了对企业内部职工股进行社团登记。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公布实施,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信托持股的作法规范了职工内部持股问题。应该说我国对于职工持股现象现阶段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态度,对已存在的职工持股进行必要规范。$page$
2、 职工持股的现状和分配方式
以往形成的职工持股在经济主体中大量存在,职工持股矛盾愈渐突出。常见的有,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无主体资格,职工持股内部无股权划分,有的企业甚至无内部职工持股名录,更没有职工持股章程(或方案)等诸多问题。一系列问题都给职工持股权限、权利比例和职工持股的处置,以及公司清算留下后患。所以一大批改制后组建的公司在改制、清算和破产过程中会出现职工事件。但是公司的改制和清算是市场经济主体运行、发展以及退市的重要阶段,矛盾虽然突出但不容回避。笔者建议,除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的情形外,职工持股分配问题必须采取由职工自主选择分配方案的方式进行。公司清算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通过公司内部相应决策部门通过,对于涉及职工持股分配方案更要求通过成员决策通过形成一致通过意见后执行。决事规则上应采取职工持股成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形式,由全体职工至少二十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分配方案才可执行,会议形成表决记录和会议记录。对于同股同权的持股情况,对于分配方案可不通过表决,但是对于公司清算方案职工持股代表仍有表决权。另外,由于职工持股属于共有股权的范畴,所以当原持股职工死亡后,其股权仍然保留,按照公司法76条由其合法继承人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依据继承其股权利益,在公司清算时参与分配。
(二)职工劳动关系在清算过程中的处理
1、清算中财产分配顺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7条之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比分配。这一规定视为公司财产分配顺位。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后第二顺位即为解决劳动关系相关问题。
2、 清算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处理是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解散后,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对因参加清算工作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来说,属于清算费用,优先拨付。
依法公司解散可能造成职工所签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四)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法第46条规定依据
(四)、
(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方式计算并发放。在处理公司解散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还应该依法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这一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劳动者公示以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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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拖延清算怎么办?
清算组拖延清算可以由股东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因为实际上如果说公司确实存在着运营不善,必须要破产的情况之下的话,那么是可以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然后组成清算组,如果一直不组成清算组的话,可以指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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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延长清偿债务的途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清偿途径就是指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
(1)正常途径
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用合质合量的产品或劳务偿付预收货款等。
(2)特殊途径
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依具体情况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协商。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一方面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
调解。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具体形式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不管具体调解形式怎样,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协议。
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请求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其结果是: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它是一种强制手段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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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条件包括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解散条件包括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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