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要件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家族信托也不例外,必须订立书面的信托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实质要件
第一,信托目的应当合法。
《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根据该条款,可能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如果信托委托人未经配偶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从而意图独占该财产,该家族信托则会因信托目的违反《民法典》而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信托委托人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将公司财产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第二,信托主体要适格。
在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受益人的范围则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至于受托人,依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民事信托的开展,我国并未要求受托人一定要拥有“信托牌照”,自然人、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甚至律师均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是由于信托公司拥有营业信托牌照、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特许经营权以及强大的资金实力等优势,我国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目前以信托公司为主。
第三,需要有合法的信托财产。
家族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该信托无效。例如走私、盗窃、抢劫获得的非法财产以及其他非法侵占的公私财产,都属于上述情况。
第四,需要有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从狭义上讲,理论和实践中的信托行为,一般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行为,即信托设立行为。
首先,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以其合法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思表示,双方就信托目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以及种类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等协商一致后订立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其次,委托人应当将其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对“委托给”是否应当理解为委托人应当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目前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但从实务上,信托财产必须合法转移给受托人才能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进而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看,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目前没有法律障碍,但会相应增加税收成本。
再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也需要签订信托合同。那么签家族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也是我们需要平时了解的,此时也是为了在信托关系中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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