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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2、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3、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4、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综合上面所说的,裁定驳起诉是针对于程序意义的诉讼而作出的评价,对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针对于胜诉权所做出的评价,不同的驳回情形所处理的方式不同,但只要在起诉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都是可以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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