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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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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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自己的合法物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采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方式保护物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一、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具体而言,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如果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物权遭受侵害怎么办?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且确认物权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权利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都是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进行调停,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问题,诉讼是经过法院判决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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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包括哪些方式
物权的保护的方式包括物权侵害导致权利人受损的可以请求赔偿;行驶物权存在危险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妨碍行使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排出妨碍;造成不动产损害权利人可以要求恢复或者赔偿;被他人占有不动产的可以要求返还或者赔偿;物权归属有争议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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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以下的解答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一、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其主要内容有: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  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  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权人占有着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  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  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  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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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方式主要有哪些
物权的保护方式首先因为物权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如果是妨碍行使物权的,那么是可以请求排除妨如果有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情况下,那么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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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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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其主要内容有: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  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  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权人占有着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  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  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  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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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法律保护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以下的解答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一、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其主要内容有: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  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  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权人占有着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  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  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  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物权有哪些保护方式和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以下的解答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一、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其主要内容有: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  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  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权人占有着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  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  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  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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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方式包括有哪些?
物权保护的方式包括有返还原物,以及还有确认物权,同时还有消除危险,再者就是恢复原状;一般在请求保护物权时如果产生任何的纠纷,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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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式公寓交的物业费受物权法的保护吗?
[律师回复] 酒店式管理公寓是指物业公司提供酒店模式的服务,如打扫房间、预约送餐等,公寓主要通过整体出租获利。今年的春季房展会上,有的项目开始打出了酒店式管理公寓的招牌,尽管其中有些是原来的写字楼或公寓项目“翻版”而来,但这一新型产品还是吸引了不少眼球。以此为卖点的“嘉华世纪”最近销量逐渐增加,北京白金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解滨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在赛特商圈内,以每平方米每月租金18美元计算,一套90平方米的酒店式管理公寓一月租金约合13000元人民币,而一般四星级以上酒店房间的会员价也要每天500元,一月就是15000元,相比之下,酒店式管理公寓优势明显。 尽管投资型购买者不断增加,但酒店式管理公寓毕竟不是面向大众的普通住宅产品。它像钢丝上的舞者,是房地产高端市场的高风险产品。解滨认为,酒店式管理公寓产品无法被大量“复制”的原因是,它对地段、区位的要求极为苛刻,商务人士数量是必不可少的支撑。 一些专业人士认为,酒店式管理公寓可能会成为楼市的新宠,但对很多人来说却是可望不可及的,买家需要具有准确的投资眼光,如项目是否稀缺和高投资回报等,因为并非所有叫做“酒店式管理”的公寓都能成为购房人的“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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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特殊方式有哪些?
我国对物权保护的特殊方式,包括请求确认和请求恢复原状以及请求返还原物权。这三种特殊的保护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形。首先请求确认权,它主要针对的是具体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财产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那么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要求法院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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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道路的物业维护费的计算方式
[律师回复]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
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项和的公式是(A1A)2,这里的是应付的滞纳金数,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A0.09,这里的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0.090.09)2,化简得出0.045(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0.045(1)0.003(1)×,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公式关键是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48元,欠费是1998年4月开始,假设欠费住户的交纳期为1999年1月19日,则应取8,如取9就错了,因为1998年12月的滞纳金还未满一个月。该户滞纳金计算方法为:0.0045×48×8(81)0.003×48(81)×19180.14元。如果有人对的选定感到麻烦,也可把选为欠费月数,则公式可改为:0.045(-1)0.003,对以上欠费户选为9,应付滞纳金为:0.045×48×9(9-1)0.003×48×9×19180.14元。另外,如果欠费期间遇到管理费调整,那么可把调整管理费后的增加的部分用此公式计算出数字后再加上原计算出的数字即可。
二、滞纳金×0.003×,即滞纳金月管理费()×欠费月数()×0.003(系数)×月欠费的平均日长度()。上式既直观,且运算简便,开票据时,我们能充分保留原始数据,使业户一看就懂,同时又了解,的确定也极其方便,若某户连续欠费月于A日结清(每月按30天计算),那么(-1)2×30A天。为了运算的便利,我们又可以知道滞纳金×0.003×(-1)2×30A,A为结算当月日期数。例某户管理费80元月,1998年8月起欠至1999年元月10日结算,滞纳金80×5×0.003×(5-1)2×301084元,在开滞纳金票据的时,的运算应省略,即在发票收款项目栏内写明的80×5×0.003×70即可。同理,若欠费中途调整,上面公式同样适用,管理费差价为正滞纳金取加,负则取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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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的方式有什么?
当公民的合法物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起诉等方式,依法保护物权。由于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出现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动产和不动产被非法占有时,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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