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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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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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金钱一般情况下是不适用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因为金钱的法律性质非常特殊,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如果对方侵占本人财产,虽然对方应该返还财产,但返还的财产在编号等各方面不会是完全一致的,除非货币所有人能确定具体的货币,这时候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金钱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吗

一、金钱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吗?

金钱一般不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货币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高度替代性,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其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合一的。货币占有的取得和丧失,直接导致货币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返还原物原则上不适用于货币。但是如果货币所有人可以确定具体的货币(例如收藏的具有特定编号的货币、经过特定包装封存的货币) ,即使该货币被转移占有,因原所有人仍然可以辨别原货币,此时应当允许其请求返还原物。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有哪些?

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旨在要求相对人返还所有物,因而此种请求权行使的直接法律效力是标的物占有的移转。但除标的物的移转外,行使此项请求权还涉及孽息返还、赔偿损失及费用补偿等问题。具体而言,返还原物请求权具有如下效力。

第一,占有的移转。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物权人支配的财产从无权占有人手中移转给物权人,进而使物权人的物权回复到圆满状态,使物权人重新获得对物的支配。所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是所有权弹性的体现,或者说是所有权效力的表现。

第二,返还原物和孽息。返还原物不仅包括返还原标的物,还包括返还孽息。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物权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一般来说,现时占有人向返还请求权人返还原物时应保持物的原有状态,不得造成物的损害和价值的减少。这就是说,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必须使物保持原有的状态。当然,保持原有的状态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返还时恢复物的原状,而只是说其负有保持原状的义务。如果因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物的损害和价值的减少,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赔偿损失。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应当保持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因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物的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返还原物即代表着当事人返还的物品跟原来的物品完全是一样的,可是货币被他人非法侵占的话,对方只需要返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即可,并不是说返还的货币必须跟原来的编号也是完全一致的,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拒不返还,是可能构成侵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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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遗失物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2、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两种救济途径:1、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赔偿)。两种途径可否一并主张,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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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
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
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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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亲戚被人拿了东西,现在对方说是赠与的不归还,家人起诉了,想咨询下返原原物上诉状范本有没有呢?
[律师回复] 1.标题。标题应当标明“民事上诉状”。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自然情况。同起诉状一样,写出八个要素。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要注明在原审中的地位,并用括号括住。如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张××,男.××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鲁××,男.××岁……。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诉人和被告人,谁提出上诉,另一方就是被上诉人。
  下面接着写事由时,一般用下列程式语句:“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年×月×日××字第××号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由此引出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是上诉状的中心内容,因为上诉状重点是讲清上诉的理由,也就是说,要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这部分的写作要考虑三个方面:
(1)关于对事实的认定。如果原审裁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包括某种行为事实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证据等,那就要用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真象,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审裁决认定的事实。
(2)关于定性、裁决和适用法律。如果原审裁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没出入,而是在认定案件性质、确定罪名以及适用法律作出的处理有误,那就要运用法律武器,包括从法律理论上的论证和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指明原审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3)关于诉讼程序问题。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最后裁决中,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错误.包括是否应当回避,是否应指定辩护人,审判方式是否公开,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等,也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其错误。在阐明了上诉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请求二审撤销、变更原裁决,或请求重新审理等。
  理由的具体写法,有的先把原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不妥或错误的原话引出来,有的把原裁决不妥或错误之处概括成一段话,然后有针对性地陈述理由,予以反驳。有的以讲述理由为主;结合着指明原审裁决的不当之处。
  4.结尾。上诉状的结尾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呈文或呈转对象。上诉状写好后,可以直接递交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转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果是前者,就写“此致××人民法院。,如果是后者,就写“×××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转送××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二是上诉人签名盖章。三是具状年月日。
  5.附项。顺序依次列出: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件,物证×件。如有证人,还要写出证人的姓名和地址等。这就是返原原物上诉状范本,请采纳
你好,我有一个邻居因为返还不得利入罪了,想要问一下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当得利之间有什么异同。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共同之处
  我们从两种请求权的概念及其要件来看,不难看出,两者存在着众多相同之处,其表现在:第
一、两种请求权实现的目的均是为了使原物或利益从无权占有人返回到所有权人处。第
二、返还请求权利主体均是财产或利益的所有权人,而返还的义务主体也均是无权占有人。第
三、义务主体承担返还责任均不以其主观存在过错为首要条件。无论无权占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利益的责任。第
四、相对人的善意还是恶意对返还的范围都有影响。前者主要是影响孳息的返还,后者则影响整个不当利益。
  
(二)不同之处
  其不同之处表现在:第
一,立法宗旨不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具有衡平功能,旨在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利益转移,取除受益人无法律原因上的利益,借以保护财产利益的正当归属。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第
二,请求权的性质不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
  第
三,权利构成要件不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要件是:
1、必须有一方获得利益。
2、必须有另一方的损失。
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受益方获得利益必须没有合法根据。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对物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
2、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方应是无权占有人。
  第
四,请求内容不同。前者是要求相对人返还其获得的不当利益,而后者是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第
五,举证责任负担不同。前者不仅要证明自己存在损失,无权占有人获取利益,还要证明损失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后者只须证明请求权是所有权人,而相对人是无权占有即可;[2]第
六,适用诉讼时效不同。不同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普通的二年时效,而后者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仅仅对遗失物返还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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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是多久?
返还原物请求权并不存在除斥期间,这是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并不适用于除斥期间。此外,诸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的物权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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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求返还原物权应注意的问题,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一、请求返还原物权应注意的问题所有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在适用这一方法保护所有权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物的所有人。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共有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而占有或使用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对该共有人有请求返还其应有部分的权利。如果占有人在合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期间,占有物又被第三人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根据所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占有人也可根据其合法占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二)所有人只能针对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否则,合法占有人可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拒绝所有人的请求。在这里确定占有人的占有为合法或非法,应根据所有人提出请求时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来决定。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占有,则所有人既可请求无权占有人,也可以请求现在的占有人返还原物。
(三)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参见本章第五节)。
(四)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五)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对所有物的占有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占有人必须将所有物移转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但是,在返还原物时,所有人同意由不法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以代替移转占有的,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六)返还原物是否应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应区别善意和恶意占有而定。在善意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只返还原物而不返还孽息,同时亦可请求所有人补偿对所有物的保管和改良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恶意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应负责返还其在恶意占有期间所获得的一切孳息,并且无权请求所有人补偿其支付的费用。
二、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应注意的问题请求排除妨害,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所有人在请求排除妨害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均不影响所有人提出请求。但妨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妨害行为是合法的,即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则“妨害人”可以拒绝所有人的请求。
(二)所有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排除。例如请求邻居拆除可能倒塌的建筑物。妨害既可以是侵害人的直接妨害行为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侵害人的物件造成的。例如,某甲的房屋倒塌,妨害某乙正常生活,某乙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但是,妨害必须已经存在或确实存在着某种危险,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妨害。
(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除所有人外,对被妨害的财产享有合法占有权的人亦有权行使,排除妨害的费用一般由侵害人负担。行使排除妨害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条件是不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请求排除妨害的情况下,所有人一般没有丧失对所有物的占有;在请求返还原物的情况下,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所有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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