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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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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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于不法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原状,这也是保护物权的一种方式。请求恢复原状时,必须有恢复的可能性与必要作为前提,否则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恢复原状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一、恢复原状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恢复原状,是指要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为损害的有关事物或局势恢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的责任形式。

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给他国造成物质损害的情形,其具体措施按照损害的情况有所不同,通常包括归还被掠夺或非法没收的财产、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修复被非法损坏的使等。

在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例如通过消除影响使被侵害的名誉权得到恢复。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适用此种责任形式。恢复原状在不同的场合适用具有不同的内涵。

二、物权取得登记怎么办理?

(1)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知识产权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如果是建筑物及其土地上的附着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可以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依法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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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公司工作了一年,准备最近辞职来着,因为工资太低了,请问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解释
[律师回复] 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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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碰到一则案例,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说明了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均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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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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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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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比方说,某人在他人家门口修建了一堵墙,影响到了人家的出行和走路。那家人就可以他,诉讼请求就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你要给我把墙拆除了,恢复原来通畅的门口啊。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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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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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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