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可以作出裁定的,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对不认可执行和解协议申请进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根据上述执行和解的定义和法律规定,可知,执行和解有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在执行时效内订立;
第二、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
第三、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得到法院确认并记录在案。因此,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使执行时效中止,执行时效的期限,从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满开始连续计算;
(2)在债务人自愿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执行和解协议可以替代生效判决中给付内容部分,原告也即债权人不得反悔。
涉及到和解的相关内容,瘦身双方之间再进行和解,是一定要支持协商,协商好和解协议的相关条款内容。确定该条款内容中都是属于双方所进行认可的内容。如果日后不同意和解协议,认为和解协议中有内容,不符合自己的所求,可以继续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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