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2、商标异议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3、商标异议复审及争议程序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一般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也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一般而言,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在市场上同行业间的评价、销售额排名、广告额排名或其营业状况等资料。如果企业能获得相关市场调查资料更佳。企业获得的各项证书和荣誉、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资料也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年限及其持续使用等证明及商标或标识在国内、外注册之情况。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具体为形式为国内外之报纸、杂志、电视台、路牌等宣传媒体持续广告资料等;与宣传媒体签定的合同、交易发票、图片、影视资料等;社会公众人物作为产品代言人的材料等。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应当注意收集和准备:全国各地产品或服务销售发票、行销单据、进出口单据及其销售数额统计之明细等资料;全国各地销售据点及其销售管道、场所之配置情形;涉案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在重要工程中的运用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驰名商标进行行政认定一般也是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只要发现有被侵权或者是认为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就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要求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