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主要有哪些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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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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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主要的方式有,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是可以由市上工商局进行调查要求停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再者就是商标局初步审定而且并公告商标侵权的,可以提了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主要有哪些方式?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2、商标异议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3、商标异议复审及争议程序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一般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也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一般而言,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在市场上同行业间的评价、销售额排名、广告额排名或其营业状况等资料。如果企业能获得相关市场调查资料更佳。企业获得的各项证书和荣誉、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资料也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年限及其持续使用等证明及商标或标识在国内、外注册之情况。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具体为形式为国内外之报纸、杂志、电视台、路牌等宣传媒体持续广告资料等;与宣传媒体签定的合同、交易发票、图片、影视资料等;社会公众人物作为产品代言人的材料等。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应当注意收集和准备:全国各地产品或服务销售发票、行销单据、进出口单据及其销售数额统计之明细等资料;全国各地销售据点及其销售管道、场所之配置情形;涉案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在重要工程中的运用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驰名商标进行行政认定一般也是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只要发现有被侵权或者是认为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就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要求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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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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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得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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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判定主要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主要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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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异议复审及争议程序中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一般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也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一般而言,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在市场上同行业间的评价、销售额排名、广告额排名或其营业状况等资料。如果企业能获得相关市场调查资料更佳。企业获得的各项证书和荣誉、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资料也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年限及其持续使用等证明及商标或标识在国内、外注册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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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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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得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都包括什么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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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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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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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有几种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驰名商标认定都有哪些主要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所采用。 (2)主动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得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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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驰名商标认定都有哪些主要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所采用。 (2)主动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得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所采用。
(2)主动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得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所采用。
(2)主动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得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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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有哪些
在标志争议的案件中,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的标志,如果是在标志被侵犯的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认为他人使用的标志侵犯了自己的标志专用权,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禁止使用该标志的书面申请,并且提交自己的申请认可有关资料。如果是在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话,就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上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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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含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含哪几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括哪几种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所采用。
(2)主动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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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步骤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程序是什么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手续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程序是什么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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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是怎样的?
1、根据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认定驰名商标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统一认定的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审批”。2、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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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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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驰名认定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 (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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