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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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没有规定过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经过代理人追认以后还是有效的,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当前的这份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对于给合同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吗

一、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吗?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不是一律无效,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

3、合同意思表示虚假,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4、合同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范围有哪些?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总之,无权代理人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合同,如果这样做,不仅要对合同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也是有追责权的。代理人的代理职责应该在代理合同中提前约定清楚,代理权限分成一般代理跟特殊代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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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但一般来说,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且签订合同之后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该由行为人来进行承担。若是代理人被追认的话,就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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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单位发现之前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问题,问问谁知道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要件: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原因有二:
一是这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谴责性;
二是这两种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可以免责,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当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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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本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本章
第四十七条的
第二款一样,本条的
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怎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现实中,后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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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追认了就是有效合同,如果没有追认就是属于无效合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签订合同进行认定,而这种合同一般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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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现实中,后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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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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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不是无权代理
[律师回复]
一、无权代理的效力有哪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在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与被代理人的权利相对应,无权代理所涉及的第三人也享有催告权和撤回权。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表现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追认了。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的)依法丧失撤销权。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关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吗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履行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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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本法规定的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本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本章
第四十七条的
第二款一样,本条的
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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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有效吗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属于没有效力的,当然如果能够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的话,那么合同还是会生效的,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话,那么合同就是没有效力的,并且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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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状态。与无权代理相关的概念还有表见代理和越权代理,这三种代理权是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几种。一般来说无权代理状态下签订的合同待定,是否生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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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签订无效合同的后果,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包括: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凡年满16周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但目前有少数企业,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动内容违法,本身就该取缔,它们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签订无效合同的后果,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包括: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凡年满16周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但目前有少数企业,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动内容违法,本身就该取缔,它们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舅舅跟人合作了一家公司,因为和我舅舅的意见不合,对方却瞒着我舅舅与人签订了无效合同,所以我舅舅一直想处理无效合同问题,请问无效合同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合同怎样处理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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