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计算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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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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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费计算依据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涉及财产纠纷,诉讼费是根据财产标的额计算的,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受理费是50元,超过1万元的,按照标的额的比例收取诉讼费,若买卖合同纠,不涉及财产纠纷,诉讼费是50~100元不等。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计算依据是什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费包括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费需要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分析,人民法院在审查了原告的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后,若决定立案,发立案通知书的时候会告知当事人诉讼费标准,而且,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费是可以让败诉方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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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争议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非专属管辖于不动产纠纷。尽管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但若合同具政策性,可能需按特殊规定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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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朋友和对手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被起诉到法院去了,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抗辩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呢?
[律师回复]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何谓诉讼时效,在《合同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学理上对诉讼时效有多种表述,一般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概念是: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时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第二类概念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被侵害”是一个事实判断,具有客观存在性。权利和侵害的含义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基础。
  
4.权利主要包含五个因素:一是利益。一项权利的形成,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二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对它提出主张和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首先要有人对这利益提出主张,以明确利益的主体,进而要求实现这个利益。合同领域中,则要向对方提出要求,如要求对方何时付款。合同中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是权利人预先在合同中提出了要求;没有约定时间的,则需要提出要求。三是资格。提出利益要求要有所凭据,其也是法律对某种权利的承认,如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四是力量。包括权威和能力又法律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为法律权利,利益等因有了法律保护而产生权威,使人不得侵犯。同时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即诉讼行为能力。五是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权利上的自由是权利人按其个人的意志去行使权利或处分权利。
请问生命权纠纷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家人因为车祸过世了,现在在索要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一、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医疗费
医疗费以县级以上医院收费凭证为准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死亡赔偿金:
17156.9元/年×20年=343138元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
(1)其子女抚养费:12847.1元/年×(18岁一实际年龄)/2(两个抚养人)
(2)其母亲抚养费:12847.1元/年×[20年一(实际年龄一60周岁)]/3(三个子女)
其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4、交通费
以相关交通费的票据合理计算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5、丧葬费
39132元/年/12个月×6个月=19566元
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
2、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甘肃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56.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506.7元/年
2、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847.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146.2/年
3、职工平均工资:39132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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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房屋买卖过户费用计算依据是什么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契税是按照房屋面积计算的,如果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下,按照房款的1%缴纳,房屋面积大于140平米的,按照房款的3%缴纳,印花税按照房款的0.05%收取,房产证工本费一般情况下都是在200元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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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家有个亲戚和别人起了争执,说是和土地有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诉讼依据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规定的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的规定: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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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的依据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买卖合同违约金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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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1、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2、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3、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本文不能完全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咨询或者直接聘请专家律师,以便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一、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也能提供借款协议,但债务人对借款协议或签名的真伪提出异议的,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虚假的债务人;对借款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明的,将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债务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债权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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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安置房营业税政策规定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买卖安置房是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的,从我国正式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个人将不足两年的安置房对外销售的话,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住房时间已满两年,这类住房对外销售的时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市场上的拆迁安置房并不都是小产权房,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是可以对外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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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目前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只有诉讼时效制度。所谓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持续达到一定时间,即可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设明文,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如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以及未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对于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无法恢复原状时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
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求权、日照请求权、排水请求权等。
5、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损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然,对此,在立上存有争议。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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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目前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只有诉讼时效制度。所谓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持续达到一定时间,即可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设明文,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如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以及未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对于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无法恢复原状时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
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求权、日照请求权、排水请求权等。
5、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损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然,对此,在立上存有争议。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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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手房购房者应缴纳税费包括:1、二手房过户契税:房款的1.5%。2、二手房过户印花税:房款的0.05%。3、二手房过户交易费:3元/平方米。4、二手房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5、二手房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1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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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不动产纠纷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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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求权、日照请求权、排水请求权等。
5、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损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然,对此,在立上存有争议。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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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目前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只有诉讼时效制度。所谓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持续达到一定时间,即可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设明文,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如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以及未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对于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无法恢复原状时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
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求权、日照请求权、排水请求权等。
5、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损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然,对此,在立上存有争议。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是一名村干部,她们村里现在在处理集体户口,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集体土地征收纠纷是否可以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从 1994年至 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研究室就村民征收补偿 费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前后有 2个复函、 3个答复和一个会议精神 分别作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立他字第 285号《关于王翠兰等 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中认为,“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 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 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 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 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 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答复》 中认为, “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属平等民事主 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 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中认为“此类纠纷的受理问题参照(2001) 51号答复办理,即只要 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 4号《关于徐志君 等十一人诉尤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 的复函》 中认为“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 不属于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 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5) 2003年 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庭工作 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 因征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 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6)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 33号《关于村民请 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 中认为“村民请 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受理这类纠纷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直 至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出台, 才对当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农村土地征收补 偿费分配纠纷作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3月 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 1346次会议通过,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 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当事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 额发生纠纷, 其性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同, 土地补偿 费数额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 地分配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 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不应予以 受理。
3、陕西省高院 2006年元月下发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 , 供陕西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 时参照执行,有关受理的条件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 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
(一)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二)因安置补助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三)因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诉讼当事人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 事人发生变更的以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诉讼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本意 见第一条规定起诉的, 依据下列不同情形, 法院分别予以受理或不予 受理:
(一) 1999年 1月 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实施以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该法实施以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 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分配处理决定不服, 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不 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否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 决 定对全体成员不分配或者决定分配总额的, 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 分配或者请求增减分配总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 事人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 协商、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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