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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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处罚标准如下:纳税人首次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当纳税人将税款缴纳后纳税机关可对其不予处罚,如果纳税人在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经上级税务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查并要求其尽快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利用欺骗手段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承担刑事责任。
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处罚标准为:纳税人首次逃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缴纳税款后不予处罚,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强制查扣令其缴税。如果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一)、设置两套账,个税不反映

这是一般私营企业偷逃个税最普遍的情况,隐蔽性很高,不易觉察。大多数私人企业都设置两套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内账和外账,内账是企业所有经营活动最“真实”的反映,可以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做账,依照老板的意思或者自己制定的“财务制度”办事,随意性比较大;而外账也就是只针对税务等部门的账,主要是为了应付税务检查、银行贷款,一般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做账,保证自己税负率最低而又在正常的行业范围以内,对于外账老板是不会关心的,他们只关注内账,老板对于税务就是处理好关系,平时打点好就没有什么大问题,所以私企一般对通过这种方式偷逃个税,尽量少的缴纳个税或者不交个税。当然我们找到这其中的平衡点,如果出问题了,风险也是最大的。

(二)、分摊工资奖金、降低适用税率

私企设置一套账的时候可能这种方式运用的比较普遍一些,有的老总和业务经理工资和奖金都很高,他们会跟其他员工名义上或者自己的亲属一起分享他自己的工资和奖金,实则都归自己所有,这样就降低了他们个税适用的税率,达到了少缴个税的目的。

(三)、把一部分工资给员工报销费用

有的私企通过报销员工费用(如购物卡发票、各种车船票、餐饮票、服务业发票等)抵扣个税,这种情况一般是通过费用报销抵扣一部分工资和奖金,从而使工资总额下降到税点以下,达到不缴或者少缴个税的目的,这种偷逃个税在私企还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也是相对于很安全的一种方式,税务部门也很难查到这部分的偷逃税款。

(四)、多缴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额度

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所以企业可以给员工的缴费率和基数给加大,只要没有超过最高标准就可以了。而企业比原先多承担的那部分公积金则由员工承担。实际上也就是做工资表的时候,把企业比原先多承担的那部分公积金从员工的工资上给扣减。这样就可以达到少缴甚至补交公积金的效果了。但是有不好的就是员工要争得员工的同意才可以因为员工要是不买房子的话公积金的提取很麻烦的,可以把员工工资拆分一部分到公积金上这样员工个人也多交了公积金,单位也多交了公积金,同时把单位多承担的部分由员工承担从而达到避税的效果但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利益。

所以说,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处罚标准为:当纳税人第一次拒绝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如果纳税人在期限内未能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违反刑法偷逃税款的,法院可以对纳税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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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偷税额1万元以下1—10万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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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征管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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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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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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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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