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生育津贴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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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规定,只是说在员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私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员工存在法定过错情况,否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生育津贴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生育津贴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该解释制定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这项规定适用于《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法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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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积买满一年广州生育保险(包括番禺生育保险);
2、由单位到社保局办理就医手续申请,办理生育医院手续时,申请人必须在购买社保的状态。生育津贴,生育补贴,生育补助,都由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帮忙领取,再转交给个人。能够领取生育津贴的女士,都必须正常购买社保,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两个条件。但多数在职女士怀孕后,都会选择辞职回家待产,选择在家修养的女士,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工作,不再购买社保,也就享受不到生育津贴。失业者,自由职业者,离职女士,全职太太们,都可以通过挂靠人力资源公司购买社保的方式,来享受生育津贴。挂靠单位购买生育保险,也是为了达到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挂靠人力资源公司购买社保,主要是由人力资源公司到社保局进行就医确认手续,再选择生育医院,办理相关手续,日后的生育津贴就由代理公司帮忙申领,转交给参保人。如果是在原单位上班的女士,申请手续就由原单位办理,生育津贴也由原单位申领。(津贴也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了:正常情况下,产假工资低于津贴时,用人单位都会以工资来发放;如果产假拿到的工资高于津贴时,用人单位一般按津贴发放) 以下是生育津贴的计算,生育假期天数的计算
1、生育津贴的计算: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注:(以广州为例,正常情况是领取一万多元生育补贴,以上面公式计算)
2、生育假期天数计算: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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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孕妈妈的工资时长规定
  第二十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一条:广西生育津贴天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广西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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