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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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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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虚假的劳动合同当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虚假的劳动合同,它要么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要么就是存在着欺诈或者胁迫,有些可能还出现了违法的情况,这样的合同即使双方已经签字盖章,他依然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虚假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一、虚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吗?

虚假的劳动合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具有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双方的劳动合同条约必须要在法律的规章制度下订立,而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如果是虚假合同,也有可能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最终就是恢复原状,就相当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事实关系依然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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