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款项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意定条款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劳动纪律;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面提到的这些就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除这些以外的款项,都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劳动合同包括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额外对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包含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情况,劳动者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的情况等)和约定条款(试用期、竞业限制),必备条款必须体现在劳动合同中,否则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约定条款,可有可无,是由劳动双方协商确定的。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在一个月之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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