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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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吗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吗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具有破坏的故意。

2、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特定的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不仅是要耗费大量的资金生产或购置,更重要的是这几种交通工具承担着大量的客运、货运任务,对它们进行破坏会造成旅客的重大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这里所规定的“航空器”,包括飞机和除飞机以外的其他飞行工具。这里所说的“破坏”,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里所说的“倾覆”,是指火车出轨、颠覆,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情况;“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由于遭到人为破坏而不能正常行驶,危及运载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该种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如何判断某种破坏行为是否已达到“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程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这不仅包括正在行驶和飞行期间,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

(2)破坏的是不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等,则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同样不能构成本罪。

4、必须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该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交通工具时,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容易发生混淆。对于二者的区分,主要看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或者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盗窃或毁坏的对象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或毁坏的仅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就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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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否是危险犯
[律师回复] 1、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按照中国《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汽车,但汽车中只有司机一人,没有其他乘客和物资,不危害公共安全,并且破坏程度足以使汽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这种行为是犯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吗?
[律师回复]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过失犯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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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舅的工作是做储备干部,刚刚出大学不久,对于社会还是充满着敬畏的心情,表舅有着严肃的生活哲学,表舅开车破坏了交通设施,就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不是危险犯?
[律师回复] 破坏交通设施罪适用于犯罪既遂中的危险犯,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
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一般说来,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完成这段时间过程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即为犯罪既遂。例如脱逃罪,如果脱逃行为达到了使行为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的状态和程度的,即为脱逃罪的既遂。
4.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由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的特点所决定,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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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具体危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人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2、具体危险不是一般人的危险感觉,也不是一般人对当时情况所进行的大致判断。对具体危险的证明和判断,应当由司法人员以及其他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以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经判明的因果关系为根据,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例如,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
3、又如,故意损坏交通工具罪是具体危险犯,拆卸一个车轮的行为一般人当然认为有危险,但并不是所有拆卸车轮的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中所要求的具体危险,还必须进一步判断:
(1)该车辆在被拆掉一个车轮后仍能行驶(至于行驶距离远近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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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机有可能在启动汽车前或开始正常运行时难以意识到车辆的这一缺陷;
(4)该车辆正在使用期并实际投入了使用。缺乏上述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为存在具体危险,只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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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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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伯大学学习的是土木工程专业,虽然不愁找工作,但是非常的艰苦,不符合兄弟的期望,所以伯伯决定考公务员,伯伯为人情感细腻,体贴入微,伯伯非法挪用款,关于具体危险犯和危险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1、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具有这种危险,无须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来加以判断,而后者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2、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对称。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
3、抽象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如盗窃枪支罪,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4、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
5、具体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扩展资料:
危险犯的行为危险
1、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2、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
3、之所以将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是因为:一方面,危险状态这种结果取决于行为的危险,如果没有行为的危险,就不可能有危险状态;另一方面,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只能根据行为的危险认定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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