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有没有阅卷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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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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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有没有阅卷权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愿意聘请值班律师或其他律师参与庭审辩护的,则经被追诉人委托,费用由被追诉人承担;若不愿意聘请,则由国家提供最低限度的值班律师咨询和提供建议的辩护。
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有没有阅卷权?

一、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有没有阅卷权?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0条没有赋予值班律师阅卷的权利。但是在“两高三部”于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12条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作了幅度较大的修改,但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从法律功能上来说,律师法本来只是规定律师的权利义务、职业道德及相关惩戒规定,却规定了应当由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可以说律师法承担了其不应当有的功能。

对于律师辩护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其中固然有实践中的执法偏差问题,但制度上和理论上的偏差却容易被人忽视。

1、对于会见权,通常认为是律师的权利,但其实更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失去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才最需要和律师协商与交流,如果认为会见权仅仅是律师的权利,就如同认为医生应当拿着诊疗器去找病人。对此,应该借鉴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以使犯罪嫌疑人随时得到律师的帮助。

2、关于调查权,更大意义上不是一种权利,由于律师不享有公权,他在进行调查时屡屡遭拒,同时律师进行调查时充满了危险,这就说明律师的调查不是一种权利。对于律师的调查,律师应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调查令,甚至传唤证人。在这一点上,民事审判走在了前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率先规定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

3、对于阅卷权,也不应当仅仅看做是律师的权利,对于一些重大金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案子,允许被告人阅卷可以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二、如何加强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从制度上应从以下方面加强:

1、赋予律师救济权。实践中该会见不让会见,看守所无任何后果。律师无从救济,有的只好告到行政庭,却不被受理。无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应当赋予律师实体救济,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不合法即宣告行为无效制度。

2、建立司法听证制度。这是从程序上加以救济。对于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辩护权被侵犯等重大程序违法现象,如无听证则无从上诉,因为没有结论,无上诉对象。

3、改革相关司法体制。据调查,目前看守所承担着约10%的深挖余罪的功能,未决羁押机构成了侦查机关的延伸,在考核上拥有破案立功受奖的机会,这就决定了律师会见与其利益相冲突,因此应考虑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开来。同时还应当考虑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律师掌握的无罪证据应当展示给控方。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就是对案件有知情权,这样才能够进行辩护,会见权是律师见嫌疑人的权利,值班律师担负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认罪认罚的建议)、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责任,若无阅卷权保障,对案件的证据信息就无法有全面的知悉,从而导致其在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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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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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及相应的材料后,如果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会指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且当事人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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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提到了“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阅卷。这里的“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申诉复查立案呢?还是指决定再审后的再审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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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从法院和检察院两个方面关于申诉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一、“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复查。
《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规定在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只有两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再审的条件。没有关于受理立案程序的规定,无法确定“经审查决定立案”所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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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可以看出:
1、不是所有当事人提出的申诉都立案审查;
2、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处理结果是“决定”,而不是“立案”。
具体说“决定”是指
1、决定重新审判;
2、书面通知驳回。
因此,《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提到的“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复查,而不是决定再审后的再审立案。
二、“经审查决定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符合复查条件的,立案复查。
我们再来看《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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