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季节工劳动合同怎么签?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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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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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季节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是要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来签订的。季节性用工以使用此批劳动力完成阶段性生产任务为特点,阶段性生产量有时很难准确量化,因此,完成这一生产任务的周期很难用年、月、日来表述,这个阶段性生产任务即为法律上的一定工作任务。
我国的季节工劳动合同怎么签?

一、我国的季节工劳动合同怎么签?

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属于违法行为,是会对相应的公司或者企业受到一定的处罚的,不管正式工或者是临时工都应当签订。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在企业工作达到法定时间的情况,显然不适合季节性用工的情况,因此,只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劳动合同可供选择。

1、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季节性用工以使用此批劳动力完成阶段性生产任务为特点,阶段性生产量有时很难准确量化,因此,完成这一生产任务的周期很难用年、月、日来表述,这个阶段性生产任务即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一定工作任务。

2、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季节性用工采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企业完成订单生产任务招用短期劳动者的情况。订单的生产量是确定的,因此劳动期限也是可以准确计算到年、月、日。

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步骤是怎样的

1、提前准备

劳动合同订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文本,一边对合同文本内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尤应引起高度重视。

2、把握内容

从全面保护个人利益出发,应尽量了解《劳动法》的内容,这一点虽然对大众来说又很大的难度,但从合同本身出发,应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规定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负的责任共7方面的内容;二是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约定的条款,应明确写明。

3、重点了解

在把握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还应该清楚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两部分内容。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1、附加条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会有一些附加条款的,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企业拿出原文,仔细审看无异议后,还要盖章留存,作为依据。要认真检查有无遗漏的约定事项或者附加说明,需要立即补齐的绝对不可拖延。

2、当面签字,盖章不可少。求职者拿到合同,应该让企业及其负责人同自己一起当面签字盖章,以防某些企业利用先后签字的时间在合同上做手脚(更改数字、时间等)。同时,仔细鉴定单位所盖公章,看其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单位一致。因为事后往往发现,在同一法人单位下,会存在许多分公司、下属单位或营业部门,不少劳动者是不愿意进入所有的部门的。

3、数字一定要大写。合同签字后,有些企业会抓住时间空隙,将合同上的数字更改让求职者吃“哑巴亏”,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

4、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有些合同需要登记才能生效,而时间涉及权益期限和合同续签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其实在不同的企业中,关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步骤的规定都是不太一样的。而很多时候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企业事先拟定好了的,只不过针对一些员工的个人信息或者重要内容,如工资等等,才会在协商之后来填写。对于劳动者而言,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有一些要注意的地方。具体的内容小编也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提供一些帮助。

到用人单位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一般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罚,相关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定的惩罚,企业与新入职的员工如果建立了用工关系的话,则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时间要求,尽快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才行,否则企业就有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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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季节性劳动合同?
季节性劳动合同是一种临时性劳动合同,因为季节劳动合同主要是按照季节来招用临时工,不过季节工它可以续约,但是必须要用人单位来提出续约,通常季节工的工作期限是三个月,虽然它只是临时工,但是也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它的季节工跟职工的福利待遇都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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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过节费和季节奖的人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我是在今年5月初刚进入这家公司的,当时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只和我单独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该合同的期限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该合同中还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合同的附件。2003年9月底,我部门的其他员工都发到了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而我却分文未得。我向财务部去询问,被告知:由于我现在处于试用期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试用期的员工是不享有过节费和任何奖金。听到这个解释,我觉得自己很亏,再过一个月又要过新年了,要发元旦的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了,接下来还有春节的过节费和年终奖。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真的不能享有公司的过节费和季度奖吗读者:马翔马翔读者:你公司所作的解释是错误的,不向你发放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也是错误的,目前你并不处于试用期内,2004年元旦时,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向你发放2004年元旦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你在进入公司时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该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不成立的,在法律上等同于你和单位签订了一份没有试用期,合同期限为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的合同。公司认为你处于试用期的判断是显然是错误的。既然你现在不处于试用期,根据你公司的规章制度,你和其他正式员工一样享有过节费和奖金。但由于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季度奖是九月底发放的,而现在已是十二月,你现在已超过了六十天的仲裁时效,该项权利已经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了。从这个问题上建议你吸取教训,亡羊补牢,及时向公司主张2004年的元旦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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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和季度奖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我是在今年5月初刚进入这家公司的,当时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只和我单独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该合同的期限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该合同中还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合同的附件。2003年9月底,我部门的其他员工都发到了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而我却分文未得。我向财务部去询问,被告知:由于我现在处于试用期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试用期的员工是不享有过节费和任何奖金。听到这个解释,我觉得自己很亏,再过一个月又要过新年了,要发元旦的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了,接下来还有春节的过节费和年终奖。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真的不能享有公司的过节费和季度奖吗读者:马翔马翔读者:你公司所作的解释是错误的,不向你发放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也是错误的,目前你并不处于试用期内,2004年元旦时,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向你发放2004年元旦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你在进入公司时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该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不成立的,在法律上等同于你和单位签订了一份没有试用期,合同期限为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的合同。公司认为你处于试用期的判断是显然是错误的。既然你现在不处于试用期,根据你公司的规章制度,你和其他正式员工一样享有过节费和奖金。但由于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季度奖是九月底发放的,而现在已是十二月,你现在已超过了六十天的仲裁时效,该项权利已经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了。从这个问题上建议你吸取教训,亡羊补牢,及时向公司主张2004年的元旦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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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工劳动合同如何书写?
季节工劳动合同的书写是应当包括:季节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以及类型、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劳动合同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具体情况下应当对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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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能享有过节费和季度奖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我是在今年5月初刚进入这家公司的,当时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只和我单独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该合同的期限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该合同中还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合同的附件。2003年9月底,我部门的其他员工都发到了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而我却分文未得。我向财务部去询问,被告知:由于我现在处于试用期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试用期的员工是不享有过节费和任何奖金。听到这个解释,我觉得自己很亏,再过一个月又要过新年了,要发元旦的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了,接下来还有春节的过节费和年终奖。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真的不能享有公司的过节费和季度奖吗读者:马翔马翔读者:你公司所作的解释是错误的,不向你发放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也是错误的,目前你并不处于试用期内,2004年元旦时,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向你发放2004年元旦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你在进入公司时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该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不成立的,在法律上等同于你和单位签订了一份没有试用期,合同期限为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的合同。公司认为你处于试用期的判断是显然是错误的。既然你现在不处于试用期,根据你公司的规章制度,你和其他正式员工一样享有过节费和奖金。但由于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季度奖是九月底发放的,而现在已是十二月,你现在已超过了六十天的仲裁时效,该项权利已经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了。从这个问题上建议你吸取教训,亡羊补牢,及时向公司主张2004年的元旦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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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季节性工作也可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就算是季节性工作,法律也没有规定不能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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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季节性临时用工怎么支付工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季节性临时用工怎么支付工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时工工资相关政策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
二、临时工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聘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只是雇佣关系长短的区别。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工资
支付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临工工资在扣除允许扣除的2000元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月工资2200元,应扣税(2200-2000)×5%=10元。
三、临时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相关法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备案。
四、“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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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临时用工该怎么支付工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时工工资相关政策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
二、临时工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聘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只是雇佣关系长短的区别。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工资
支付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临工工资在扣除允许扣除的2000元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月工资2200元,应扣税(2200-2000)×5%=10元。
三、临时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相关法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备案。
四、“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依据。
季节性临时用工能怎么支付工资
[律师回复] 对于季节性临时用工能怎么支付工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时工工资相关政策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
二、临时工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聘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只是雇佣关系长短的区别。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工资
支付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临工工资在扣除允许扣除的2000元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月工资2200元,应扣税(2200-2000)×5%=10元。
三、临时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相关法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备案。
四、“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第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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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五一劳动节哪天放假?
我国五一劳动节是在5月1日当天放假,虽然目前是三天连休,但是与临近的一个周末双修日一起计算的,特别是在加班工资等情况的计算时,是只能按照5月1日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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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过节费可以领取到季度奖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我是在今年5月初刚进入这家公司的,当时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只和我单独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该合同的期限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该合同中还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合同的附件。2003年9月底,我部门的其他员工都发到了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而我却分文未得。我向财务部去询问,被告知:由于我现在处于试用期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试用期的员工是不享有过节费和任何奖金。听到这个解释,我觉得自己很亏,再过一个月又要过新年了,要发元旦的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了,接下来还有春节的过节费和年终奖。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真的不能享有公司的过节费和季度奖吗读者:马翔马翔读者:你公司所作的解释是错误的,不向你发放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也是错误的,目前你并不处于试用期内,2004年元旦时,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向你发放2004年元旦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你在进入公司时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该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不成立的,在法律上等同于你和单位签订了一份没有试用期,合同期限为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的合同。公司认为你处于试用期的判断是显然是错误的。既然你现在不处于试用期,根据你公司的规章制度,你和其他正式员工一样享有过节费和奖金。但由于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季度奖是九月底发放的,而现在已是十二月,你现在已超过了六十天的仲裁时效,该项权利已经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了。从这个问题上建议你吸取教训,亡羊补牢,及时向公司主张2004年的元旦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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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工这边公司解出劳动合同工.资是办了离职好久能拿到
[律师回复]
1、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同样是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的。根据被辞退的原因不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双倍经济补偿地赔偿金。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
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
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
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
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
五,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季节性临时用工应该如何支付工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时工工资相关政策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
二、临时工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聘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只是雇佣关系长短的区别。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工资
支付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临工工资在扣除允许扣除的2000元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月工资2200元,应扣税(2200-2000)×5%=10元。
三、临时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相关法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备案。
四、“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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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五一劳动节放几天假?
我国五一劳动节一般是放三天假的,但今年由于连休的原因,可以按照5天来休假处理,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一天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四天的周末调休,具体的情况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发放加班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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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劳动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季节性用工被称做“临时工”,是一直在制造及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存在的一种客观情况,它是因为这类企业的用工需求需要根据生产任务调节,某一段时间段有大量生产任务,用工需求增加,而在其他时间段又不需要使用这些劳动力。比如礼品生产企业、农用车生产企业等就是典型的季节性用工企业。  
一、传统的劳务派遣方式解决季节性用工遇到了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企业必须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008年前许多企业采用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的方式解决季节性用工问题。此种方式有效地避免了用人单λ直接招聘、培训、解聘劳动者等产生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λ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的这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依此规定,劳务派遣单λ直接与劳动者建立不低于二年期的劳动关系,而季节性用工的特点非生产旺季不使用季节性工人,由此非生产旺季的用工成本和风险全部转嫁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无法长时间承担大量季节性用工闲散时期的社保、工资等费用,结果是无法提供季节性用工。自此,直接从劳动力市场选择单个劳动者解决季节性用工问题是季节性用工单λ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季节性短期用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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