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岗位是属于必备的条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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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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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岗位是属于必备的条款,这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工作的岗位,只要一旦确定自己需要履行合同的责任;除了岗位之外,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还有劳动报酬都需要注明清楚。
劳动合同岗位是属于必备的条款吗?

一、劳动合同岗位是属于必备的条款吗?

劳动合同岗位就是属于必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劳动纪律;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竞业禁止条件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需要由用人单位劳动者进行协商签订,对于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要与法律所规定的条款相符合,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内容等都要注明清楚,这样才能更好的确定此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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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返还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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