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哪个重?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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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销售假药罪与构成非法行医罪均达到刑事处罚量刑标准,具体哪项罪名判罚更加严重,取决于犯罪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同样的法律后果之下相比,销售假药罪更加严重,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后果来看,非法行医存在一定的过失性,而销售假药属于主观故意行为处罚更重。
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哪个重?

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都危害患者安全。但销售假药罪更重,两者的犯罪主体行为意图还是具有一定区别的,非法行医是为治病救人,销售假药是为谋利而草歼人命。

非法行医罪与销售假药罪相比销售假药罪更加严重。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假药罪致人死亡时量刑更重。销售假药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药罪和非法行医罪的量刑轻重主要看二者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具体如下。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会在各个方面规范着公民和企业个体的经营行为,如果有任何人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将会收到相应的处罚。按照规定来看,非法行医最严重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销售假药最严重则会处以无期徒刑,所以综合来说是销售假药罪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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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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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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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须互相提供盖有本方行政公章并与原件相符的《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人授托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如有变动则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重新授权,否则如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09年12月25日止失效,2009年12月25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甲方应收帐款清算期,不予发放任何欠款,一律采用现款现货方式。合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对方提出,双方续签明年销售合同。
三、售货合同:
1)乙方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码 、 (需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业务代表,其权限包括药品购销、货物验收、代收支票及往来结算对帐事宜,其签字确认的收货确认单或欠款单即为甲方向乙方结款的有效凭据,如乙方有变动需及时告之甲方并重新授权。
2)货物交接手续及价格:
A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药品时,应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进行现场确认、验收,验收时如发现药品零货与《销售(出库)复核单》上的药品名称不符的应在48小时内与甲方取得联系,若超过48小时,甲方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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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乙双方应做好货款交接手续。若为临时欠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写《欠款单》,并由乙方加盖公司印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乙方委托人或乙方员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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