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判离婚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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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一方出资(包括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但,贷款购买的房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所有人需要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已判离婚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一、已判离婚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出资(包括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

此种情形下,房产的所有权比较清晰,不论全款购买,还是贷款购买,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贷款购买的房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所有人需要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2、婚前一方出资(或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此种情形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常见的情形,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产,婚前或婚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上对方名字,该行为视为赠与行为,婚前财产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在银行贷款结清前,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一般不同意抵押加名,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实现目的。

3、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

此种情形下,房产的所有权比较模糊,需要具体考虑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

(1)如果是一方没有购房资格,或因非首套房,无法享受贷款优惠,借对方名买房,双方签署了完备的代持协议,该房产属于被代持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是一方买房作为彩礼,因彩礼的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结婚,所附条件成就,房子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以结婚为目的,在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婚前未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

此种情形下,房产的所有权比较模糊,需要具体考虑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原因,没有统一结论。

5、婚前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

此种情形下,房产所有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时,婚前同居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同居之后,双方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追溯到同居之日起算。通俗地讲,双方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合法的夫妻。以上只是便于理解,更准确地说,双方的婚姻关系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二、怎样是属于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指的是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前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从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的离婚很多原因都是由于对财产的分配不能协商解决造成的,而造成离婚财产纠纷的其中一种情况就是对于婚前财产的划分,因此,想要正确划分婚前财产就要学会婚前财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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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已购公房怎么分割,离婚时承租的公房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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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已购公房怎么分割
(一)婚后一方购买公房未贷款在婚姻存续期间,虽以一方名义购买公房,其所购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时,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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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分产权”公房的分割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时,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使用权。待取得房产证之后,任何一方可以另行向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二、离婚时承租的公房怎么分割根据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如果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则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来判决由哪方承租: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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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照顾无过错一方。但是,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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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如何分割,离婚时保险利益的分割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如何分割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情况,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该保险金为一方所有,否则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时,一般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除非明确约定属于一方所有(也可以理解为一方处分自己的权利,将受益权转让给另一方)。
3、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受益人为子女或他人,所以该保险金应为该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按照监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离婚时保险利益的分割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在处理时可以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告知当事人在该人身保险合同退保时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再根据产生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二年内则为退还的保险费)或产生的保险金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同意另一方退还自己所交保险费而放弃分割保险现金价值或保险金的,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具体分割时则应当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分割,按比例分出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剩余的现金价值(或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则为夫妻离婚后交纳保险费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所以离婚处理时,可确定该保险合同由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金为受益人所有,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均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的分割方法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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