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高空坠物三楼有责任吗?
关于高空坠物几楼以上要负责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主要是看高空坠物对于人身安全以及物品财产是否造成了伤害来具体分析,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一楼没有高空坠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楼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要是不能提供相关得到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都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承担哪些赔偿?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即如果是在业主户内坠落的,由业主赔偿,在公用区域的设施坠落的,由物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高空坠物发生后,受害人要保留现场证据,可以报警,在不能找到侵权人情况下,可以由整个大楼的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至于三楼是否要担责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坠物的当事人是故意抛物并情节严重的,派出所会按照高空抛物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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