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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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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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一些单位工作的时候,就必须对这个单位负责,不能够从事一些损害单位的利益的行为,这也是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的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就是关于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何判断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内容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故其生效也应当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确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合同(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于当事人否认该合同效力的主张其应当举证证明。事诉讼代理人。原告会通过委托书的形式明确代理人,规定好代理权限代理时间等。

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第23条明确的规定了,作为劳动者签订协议后,对用人单位保守相关的秘密和约定,并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当然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用人单位是需要给相应的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此时我们作为劳动者的话,是需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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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br/>  <br/>(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br/>  <br/>(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br/>  <br/>(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br/>  <br/>(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br/>  <br/>(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br/>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br/>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br/>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br/>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br/>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br/>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br/>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br/>  <br/>(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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