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底薪是否应当明确约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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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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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正式劳动合同,理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底薪标准,如果没有约定底薪的情形下,这份劳动合同属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补充完善,并且劳动合同的底薪标准不得低于江苏省最低人均收入标准,否则也是属于违法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底薪是否应当明确约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底薪,写清楚工资多少。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正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没有其他表述工资底薪标准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

劳动合同签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那基本工资是不能作为最低工资标准。而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各项补贴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情况,用人单位实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允许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最低标准规定,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正式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对于法定必备条款进行注明,并且会确定基本工资,一般公司承诺的多少,在最后发放时都会准确。如果并没有填写薪资标准,那员工的工资不会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或者不低于承诺工资的80%,否则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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