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但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的规定,实际是指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老板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反之,老板的做法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还要注意,劳动仲裁的时效,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切莫超过法律规定,否则将失去维护权益的机会。
所以劳动者想要辞职,要么是提前30天告知到用人单位处,要么是在给用人单位做了书面通知之后30天之后才去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不能够马上就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劳动者已经事先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那么双方是可以在约定的日期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