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6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0人
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要是说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如果造成了一方权益的损害的,是需要由有过错的一方来承担有关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要是就有关赔偿的情况进行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有关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认定标准

1、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2、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3、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计算封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情况的认定存在了异议或者纠纷的, 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的赔偿情况也是需要基于实际来进行办理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4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44****17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8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1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4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2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4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7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3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5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2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2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0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4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7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内容是公司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83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公司也需要依法支付赔偿金。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急!
[律师回复]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企业转产;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以暴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需裁减人员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减人员时。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满六个月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按一年计算;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另供参考,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七)法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者死亡、法规的规定;
(六)法律,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令关闭;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雇主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约定劳动保护或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支付社保费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无效,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全部内容?
[律师回复]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垃圾分类投放站(间)、垃圾分类收集房、密闭式垃圾分类清洁站等设施设备。
(二)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视为生活垃圾进行管理。
(四)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五)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六)餐饮服务单位,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
(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包括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企业和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内容解读
是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法律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作出规定,系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惩罚,最终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主要通过对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适用情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责。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
[律师回复]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等事项作出约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业主利益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关于业主大会的职责以及业主大会会议,条例在第11条以及第12条到14条作了规定。但是如果要让业主大会顺利运转,还需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同时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己组织起来行使财产权的机构,其内部的运作机制也自然应当由其自己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然可以就其组成等作出决议。条例尊重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就上述这些事项作出规定后,就可以避免缺乏可资适用的规则。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大会是会议性质的决策机构。因此,业主大会的基本议事形式是召开会议,以讨论议案和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依据条例第13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但是在何时应当召开定时会议,条例留给议事规则自行规定,这也是考虑到定期会议的召开需要依据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形,不宜由法规强行规定,也没有这个必要。从我国相当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实践看,往往规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又通常在每一年的第一季度召开。因为此时召开,便于审查批准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计划及预算和前一年的物业管理决算。此外,条例仅仅规定了召开临时大会的一种情形,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业主的考虑与需要增加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与要求。除了规定业主会议的召开时间之外,议事规则还可以对于会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例如,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物业使用权人派代表列席等等。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业主会议如何形成一个有效的决议是表决程序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经过这几个阶段: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
(4)公布会议决议。因此议事规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对于上述这些阶段做出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何人享有提案权做出规定,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各自的提案权规则有必要进行明确。议事规则对于如何审议议案也应做出规范,例如与会业主是否分组讨论、提案人是否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是否进行全体的讨论程序,等等。议案经审议后,会议主持机构应当如何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会议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还是其他的表决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后应当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布,这些都迫切需要议事规则给于具体的规定。  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的投票权也就是表决权的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能否形成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但是如何计算业主的投票权却是议事规则应当予以明确的。综观不同的物业管理的规定,业主表决权大致有以下计算方式:
(1)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权利份额来计算,每份业权份额拥有一个表决权。例如,我国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10平方米的,5平方米及5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
(2)不区分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份额,每个业主都享有相同的表决权。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投票权的计算按照每一户一个投票权的原则进行。  有的物业管理法规为了避免大业主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导致小业主的利益可能得不到较好的保护,还对个别业主所掌握的投票数额作出控制性明确规定:例如当任一业主的投票权占全体业主全部投票权的1/5以上时,其超过1/5部分不予计算投票权,这样可以防止少数大业主任意左右业主大会,同时也可以平衡大小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条例第16条有所涉及,但是还不够周全,也有待于议事规则作出约定。
首先,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这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结合管理工作任务来决定;
其次议事规则还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的消极资格。也就是说排除某些业主担当委员,例如,可以规定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于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不得出任委员等。再如,业主委员会中是否需要设有专业的财务与法律事务委员,委员会的副主任的人数以及分工等等,议事规则也都可以做出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应当由议事规则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可以连选连任议事规则也最好加以明确。  除了上述的这些事项,议事规则还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其他事项。例如业主大会撤换和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以及条件。例如规定,经1/5以上有选举权的业主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议案,经有投票权的业主过半数同意通过,罢免决定生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
[律师回复]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等事项作出约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业主利益的机构,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关于业主大会的职责以及业主大会会议,条例在第11条以及第12条到14条作了规定。但是如果要让业主大会顺利运转,还需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同时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己组织起来行使财产权的机构,其内部的运作机制也自然应当由其自己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然可以就其组成等作出决议。条例尊重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就上述这些事项作出规定后,就可以避免缺乏可资适用的规则。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大会是会议性质的决策机构。因此,业主大会的基本议事形式是召开会议,以讨论议案和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依据条例第13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但是在何时应当召开定时会议,条例留给议事规则自行规定,这也是考虑到定期会议的召开需要依据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形,不宜由法规强行规定,也没有这个必要。从我国相当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实践看,往往规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又通常在每一年的第一季度召开。因为此时召开,便于审查批准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计划及预算和前一年的物业管理决算。此外,条例仅仅规定了召开临时大会的一种情形,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业主的考虑与需要增加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与要求。除了规定业主会议的召开时间之外,议事规则还可以对于会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例如,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物业使用权人派代表列席等等。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业主会议如何形成一个有效的决议是表决程序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经过这几个阶段:
(1)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
(4)公布会议决议。因此议事规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对于上述这些阶段做出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何人享有提案权做出规定,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各自的提案权规则有必要进行明确。议事规则对于如何审议议案也应做出规范,例如与会业主是否分组讨论、提案人是否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是否进行全体的讨论程序,等等。议案经审议后,会议主持机构应当如何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会议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还是其他的表决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后应当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予以公布,这些都迫切需要议事规则给于具体的规定。  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的投票权也就是表决权的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能否形成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但是如何计算业主的投票权却是议事规则应当予以明确的。综观不同的物业管理的规定,业主表决权大致有以下计算方式:
(1)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权利份额来计算,每份业权份额拥有一个表决权。例如,我国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业主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10平方米的,5平方米及5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
(2)不区分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份额,每个业主都享有相同的表决权。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投票权的计算按照每一户一个投票权的原则进行。  有的物业管理法规为了避免大业主享有较大的表决权,导致小业主的利益可能得不到较好的保护,还对个别业主所掌握的投票数额作出控制性明确规定:例如当任一业主的投票权占全体业主全部投票权的1/5以上时,其超过1/5部分不予计算投票权,这样可以防止少数大业主任意左右业主大会,同时也可以平衡大小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条例第16条有所涉及,但是还不够周全,也有待于议事规则作出约定。
首先,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这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结合管理工作任务来决定;
其次议事规则还可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的消极资格。也就是说排除某些业主担当委员,例如,可以规定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于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不得出任委员等。再如,业主委员会中是否需要设有专业的财务与法律事务委员,委员会的副主任的人数以及分工等等,议事规则也都可以做出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应当由议事规则约定,同时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可以连选连任议事规则也最好加以明确。  除了上述的这些事项,议事规则还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其他事项。例如业主大会撤换和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以及条件。例如规定,经1/5以上有选举权的业主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议案,经有投票权的业主过半数同意通过,罢免决定生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内容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24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有什么 ?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有什么 ?问题解答如下, 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七)、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或者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
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内容规定如何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顶部